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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传统的客观性法解释立场因为没有正确对待'法律解释主体是谁'与'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如何'而致使解释活动遭遇系列难题。哲学层面上的存在论意义和认识论意义的客观性概念因为对主体性、意识的忽视,对客体、实在的凸显而导致了无法正确看待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性质。重构客观性概念为客观性法解释学立场的检讨提供了借鉴。以立法者原意为目标的主观论解释和以法律自身目的为目标的客观论解释以'主客二分'框架为基础,以'真假'二值为标准,通过追求外在于解释主体的客观实在、排除解释者价值判断的途径,并不能够正确描述法律解释的真实实践图景。它一方面错置了解释者、解释对象之间的地位和关系;另一方面对客观性的追求无法避免其认识上的悖论及与有效性的相协调。在承认法律解释应当融入解释者主体性作用的前提下,解释活动的客观性标准应当转化为可接受性。合意性前提与语言使用的意义界限提供了客观性保证;听众的加入和理由之间的相互证立确立了可接受性标准的有效性。从而缓和了法律解释在客观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

  • 标签: 客观性 法律解释 主客二分 诠释学 可接受性 法律论证
  • 简介:当下中国的法律论证因为对逻辑或论辩的过分倚重而忽视了论题学进路,造成了法律论证的偏颇状态。从思维的层面,论题学思维以“个别化的方式”思考和具备实践之知的品格而与法律论证存在契合性。从方法的角度看,论题有助于构建论证,一方面,从形式上规定了论证的逻辑结构;另一方面,从内容上提供论证的前提、帮助寻找论证资料、提供具体的论题和可接受性结论。论题学并不构成对法治的破坏。在中国语境下,在规范论证的前提下引入论题学进路,可以实现开放体系下的法律论证。

  • 标签: 论题学 法律论证 思维 法治 开放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