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一种新型行政行为,目前学界对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研究不多,对其法律性质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认识不足。因此,厘清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相关的法律问题并加以规制,对于保障公众健康,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食品安全消费警示具有行为性质上的不确定性,并非是一种类型化的行政行为,而是属于非类型化行政行为的范畴,其性质上表现为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两种基本形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在日常检查中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是法律法规设定的职权,不仅不构成越权,而且是其职责之所在。对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规制主要通过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以及司法控制。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发布,除法律法规的授权以外,至少需要有组织法上的依据,就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尽可能规定出详细的授权范围以及完善的行政程序以及司法救济等,以便尽可能使发布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法治化。
简介:<正>进入本世纪,西方科学越来越摆脱机械论的泥淖,大步地向以往的分析科学不能涉足的临界行为、突变行为、远离平衡态的系统行为以及从混沌到有序的自组织行为等复杂领域迈进,相继产生了以突变论,耗散结构、协同学为代表的旨在探索复杂组织系统的新兴科学。随之而来的是受到极大震动的自然哲学界直觉地将关注的重心轮回到与机械论对立的古代中国有机论自然哲学。这种现实的逼迫虽然无形中抬高了古代中国自然哲学的价值,但却少有切中要害的方法论省视,中国古代自然哲学的要籍(譬如《周易》、《内经》、《淮南子》、《抱朴子》等)之间仍处于分立状态,并多少蒙着神秘的面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