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地方政府如何落实“非明确任务”?本文从模糊性政治任务的科层运作出发,基于A县的社会创新实践,描述与分析科层组织完成创新任务的情境与行动策略。研究发现,模糊性政治任务的科层运作实质就是地方政府通过组织常规的行政工具,采取常规化、指标化、形式化等行动策略,巧妙转换任务性质,确立任务竞争指标,扩大任务成效的政绩建构行为。由此,作为激励的(中央)政策目标转换为作为认知的(地方)执行目标被落实。就“科层组织”而言,丰富了组织任务完成的过程研究;就“创新”研究而言,提供了组织行为的研究视角。而“模糊性政治任务”这一研究议题,有待进一步拓展,以深化对地方政府行为策略的认识。实践层面上,应注意规避政绩式创新及其带来的负效应,回归应对管理问题的实质性创新。
简介: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关系是政权建设、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关系维系和运行的基础性安排.深圳市四级老年协会的组织结构不同于典型的科层制结构和治理结构,呈现出“类科层制”的组织结构特点,即组织之间存在着建立在非正式制度基础上的命令与被命令的关系,依赖社会关系等作用机制,具有非制度化、不稳定性等特点.地方老年协会的这种组织结构是国家对老年协会职能定位以及老年协会自身组织特性双重作用下的结果.老年协会发挥着政权支持、利益调节和社会服务功能,体现在对老年群体的再社会化、参与利益协调和政策制定、提供公共服务和培育社会资本上.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背景下,老年协会的组织网络建设既实现了社会权威的再造,也实现了国家治理的简约化.
简介:构建中国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技术有必要借鉴域外经验.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裁判过程大致为:先利用判例检索系统寻找判决先例作为基点,然后运用归纳推理确定先例的判决理由,运用类比推理比较先例与待决案件的相似性,最后运用演绎推理得出判决结果.大陆法系的判例制度产生于辅助成文法统-适用的需要.在德国,多是通过查找法院的判例集中的引导词来识别判例,适用基本上并没有脱离演绎推理的论证方式.我国的指导性案例在适用上既要比较案件事实,又设置有裁判要点,从而显现出与两大法系既有相同又有不同之处.指导性案例适用技术可以被模式化建构为四个阶段,即查找可参照适用的指导性案例、进行相似性判断、运用排除规则进行检验和适用裁判要点.
简介:我国现行刑法将侵犯廉洁性作为贪贿犯罪的本质特征,延续了两罪同罪同罚的立法传统,深化了对腐败犯罪的认知。将廉洁性作为法益统摄贪贿犯罪,造成法益与构成要件关系的紧张,混淆两罪侵财与渎职的性质,引发罪名体系和定罪量刑标准的结构性矛盾。廉洁性是国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而非规范所保护的对象化客体。现行的相关立法并不具有根据法益安排贪贿犯罪罪名体系的理论自觉。贪污罪和受贿罪具有不同的不法内涵,前者侵犯的是国家法人的财产,本质上是一种个人法益;后者侵犯的则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是一种集体法益。由此可以澄清现有立法和司法的误区,明确贪贿犯罪的立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