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婚姻挤压效应已经在中国城镇社会显现,适龄青年婚姻挤压承受状况已经成为该研究领域值得关注的问题之一。在《中国综合社会调查(2003)》城镇1636个青年样本的基础上,采用Logistic统计模型,从人口学和社会学两个方面对青年婚姻挤压承受的现实状况进行了系统分析与研究。结果表明:男性、低龄青年、省会及直辖市青年、高学历者、无资产者和领导干部是城镇青年婚姻挤压的真正承受主体。
简介:基于农村发展人才所需与农科研究生就业所需的人才供求现状的思考及农科研究生返乡就业相关概念的阐释,通过针对江西农业大学农科类专业的研究生及乡村有关用人单位的访谈实录和主要针对江西农业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和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四所大学的随机问卷调查获取研究所需的主要数据,同时收集了部分其他农科类院校如南京林业大学、浙江农林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中科院昆明动物研究所、天津中医药大学这六所大学的一些辅助性数据,以增强调研数据的代表性。经统计分析,得出了农科研究生返乡就业的五点现状,以期为促进“三农”发展和实现农科研究生对口就业提供现实参考。
简介: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对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而公务员培训是提高公务员素质和能力的重要手段。本文采用文本内容分析方法,运用QSRNvivo11文本挖掘软件,以重庆市公务员局官网公开发布的46份关于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相关文件作为分析对象,构建培训主体、培训类别、培训形式和培训结果四大分析模块,通过对重庆市公务员培训采取文本内容分析方法从而获得探索性结论。研究结果表明,在公务员培训过程中,能力导向的培训理念已经形成,但仍然存在基层政府重视程度不够、初任培训实施力度不大、培训机构市场化不理想、培训结果缺乏考核等问题。对此,相关部门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并对培训中存在的问题予以解决。
简介:本文旨在从政治信任类型、政治信任稳定性、政治信任来源等方面全方位考察当代中国公众的政治信任样态,以期从一个侧面回应国内外学术界关于当代中国公众政治信任水平的理论论争。为此,以期望和风险为核心理论视角,以东亚民主化调查中关于中国大陆的数据为样本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结果显示,当代中国公众对于中央政府的信任要高于对地方政府的信任,对于政治体系执政能力的信任要高于其为民执政意愿与品质的信任,存在着"中央-地方"与"能力-意愿"双重差序信任格局;当代中国公众对政治体系的信任更多倚重于政治体系的过往声誉与当下的表现,而不是依据是否存在对政治主体的失信惩罚机制的判断,公众的政治信任稳定性不高,比较容易因为社会事件和思想风潮而出现波动;在政治信任来源方面,公众对政治体系治理绩效的感知和儒家文化传统会影响公众的政治信任,但是,公众对政府治理绩效的评价对政治信任的影响力度更大,是公众政治信任的主要来源。基于上述统计结果,发现学界对政治信任的粗线条或"省略式"测量是造成政治信任水平测量结果差异的重要原因之一。
简介:作为人类文明重要的发源地,都市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都市化战略的推行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形态向高层次发展的客观表现形式和必然要求.所以,在人类社会已经步入'世界都市化'时代的条件下,快速、有序地提升我国的都市化水平对于整个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战略意义;而对我国都市化现状客观、准确的认识和对其未来进程清晰、科学的规划则是成功推进我国都市化进程,顺利提升我国都市化水平的前提条件和客观要求.为了使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更为深入和具有针对性,本文特选取了宁波--这个近年来发展非常迅速的东南沿海城市作为分析的样本,以求抛'砖'引'玉'.
简介:对法官应用司法判例的现状和实际需求展开专项实证调查发现,大部分法官有寻找判例的习惯,法官参照的判例集中在新类型案件和自由裁量范围大的案件,喜好用便利的方式解决裁判难题,对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和理论论证较为关注。但当前司法判例对法官裁判的辅助作用不明显,法官对司法判例指导实践的优化需求客观存在。关于司法判例的具体格式,法官要求提炼裁判规则并强化说理论证。法官最为关注司法判例的实际应用,主要是应用司法判例的有效性和便利性。为了保证司法判例的生产与应用,还需建立相应的支撑保障机制,不断加强法官应用司法判例的习惯培养,明确司法判例的来源和法官参与司法判例制作的程序,建立法官参与司法判例生产的激励机制。
简介:我国刑法对行贿犯罪规制乏力,对此,预防和惩治行贿犯罪诸刑事政策均或多或少难辞其咎。与其说问题根源在于行贿犯罪刑事司法执行不力进而导致行贿犯罪刑事政策“整体失灵”,不如说是行贿犯罪刑事政策方向偏移进而形成行贿犯罪刑事司法“全面式微”。我国欲有效预防和惩治行贿犯罪,就迫切需要对行贿犯罪刑事政策进行适时调整、科学适用并不断完善。“惩办行贿与惩办受贿并重”的刑事政策应是现阶段较为理想的现实选择。《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犯罪的诸多修正即是该刑事政策在立法上的体现。应积极克服以往刑事政策的惯性,摒弃认识偏差,在司法实践中做到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新政”。有效治理行贿犯罪不能单纯依赖刑事政策,而要逐步提高我国应对犯罪的治理能力和实现治理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