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补偿协议成为行政协议之后,征收部门委托实施单位的行为属性应当由民事委托转变为行政委托,但该委托行为仍存在诸多"趋同"于民事委托的现象,委托行为性质的变化必然导致法律规则适用的改变。征收部门的委托行为应当在补偿协议的缔结、委托的依据、受托主体以及委托合同的订立等均需要从"意思自治"层面回归"依法行政"轨道。
征收补偿中的行政委托与民事委托“趋同化”现象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