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防范社会风险、共享发展成果,是社会保护体系的重要功能。中国在过去30多年的快速发展中虽然取得巨大成就,也伴生了不少社会风险,社会保护体系建设成为应对风险的重要举措。社会保护体系建构不是一步到位的,而是随着治理理念、社会经济文化水平以及其他因素而进行的。文章从中国当代面临的社会风险切入,分析中国社会保护体系的变迁轨迹,从法律效力、保障程度以及可持续性三个层面深入地解剖了构成社会保护体系的主要社会政策,并从与日韩社会保护体系的比较中去认识中国社会保护体系的状况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从总体上看,中国已经构筑了相当完整的社会保护体系,但是存在着统筹不够、保护能力弱和保护水平低以及可持续性差等问题,依然不适应共享发展的要求。
简介:按照绿色发展目标,成都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了'生态建设与生态修复'专项规划,强调要在市域内构建'两山两环、两网六片'的生态安全格局,加快推进环境保护、生态修复、城市水系保护等重点任务,提出了成都可持续发展模式。在不久的将来,成都良好的生态环境,将给市民带来更多绿色福利和生态福祉。
简介:非法集资参与人被害性的判断,应通过刑法规范层面的法益保护内涵解读,同时结合集资参与行为的具体形态,构建主客观相统一的评判标准。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的主动参与人,应尊重其意思自治并结合金融领域特有的投机规则,不宜作为刑事被害人认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的被动参与人以及集资诈骗罪案件中的参与人,存在钱款交付被欺骗情形的,应作为刑事被害人认定。当主动集资参与人借款利率超过民事法律规定的合法范围时,本质上属于高利放贷行为,通过是否以高利放贷为业,可区分为普通民间高利借贷与职业高利放贷两种行为,前者由民事法律调整与规制,而后者应作为高利贷相关犯罪予以打击。为改变我国当前非法集资犯罪规制不力的局面,从对合犯角度考虑,应同时处罚具有职业高利放贷属性的集资参与人与非法集资人。从刑法的功能定位而言,刑法不应作为金融投机者的担保人,风险自担是金融交往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