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得社会交易活动日趋频繁,格式合同以其反复适用性、不可协商性、相对方的不特定性等特点,弥补了传统合同缔约程序繁琐,成本过高的缺陷,大大提高缔约效率,节约缔约时间,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了商品交易和服务的快速流转。与此同时,格式合同亦存在固有的缺点,如契约自由原则受限制,权利义务分配不合理等,这往往导致格式合同提供者利用自身优势,在格式合同中设定不合理条款,侵害相对方利益,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等问题。我国格式合同制度的立法现状有着种种不足。因此,完善我国格式合同制度,加强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以维护合同当事人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所面对的一项巨大挑战。
简介:一、关于副刊概念的异议大凡报纸、杂志大都办有副刊。如《人民日报》的“大地”副刊,每周一个版面,《求是》杂志的“绿野”副刊,每期1—2个版面。副刊文艺属性强,文字活泼,有“文”、“杂”“短”、“活”的特色。由此,有人把副刊称之为“文艺副刊”,把主持副刊工作的部门,称之曰:“文艺部”,或曰:“副刊部”。虽称谓殊然,但副刊的概念应当是:报纸杂志上登载除新闻体裁外的其他体裁的短小精悍的作品和艺术作品的固定版面。但是,辞书上对副刊的概念解释有失偏颇,例如,《辞海》:“报纸上刊登文艺作品或理论文章的固定版面,每天或定期出版,多数有专名。报纸的副刊一般要求与新闻、评论起配合作用。”《新华词典》:“报纸上刊登新闻体裁以外作品的固定版面,如文艺副刊等。因与报纸的主体(即新闻和评论版)既有联系又有相对的独立性,故名”。从上述权威的解释看,副刊的概念是不准确的,造成了人们的认识上的混乱,其错误有三:一曰对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