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腐败行为很多,但细细分析,都与法律有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政治学意义上的腐败是公职人员对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作,具体包括私用和滥用两种。而权力是通过立法规定授予的,授权的范围决定了权力活动的空间和领域,超出这个范围的权力就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受到严格的限制或制裁。因此,不管是权力私用型腐败还是权力滥用型腐败,都是超出了法定的范围,是对法律的践踏。腐败分子之所以得逞,也往往是利用法制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混水摸鱼。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腐败行为与法律的这些千丝万缕的联系使我们在研究腐败现象时不能没有法学的视野;治理腐败时更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
简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不能丢了农村这一头。当政策支持力度加大、条件更优惠、机制更灵活、可调配的资源也更丰厚时,农村基层干部腐败问题也相伴而生。从2008—2013年,成都市因涉嫌贪腐而被立案调查的农村基层干部共342人,已给予党纪处分的320人,已给予刑事处罚的231人。其中,村(社区)书记105人,主任86人,占比55.8%。因此,如何在运筹帷幄正当性权力的同时,时刻警惕权力天然的扩张性和腐蚀性,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治理村干部腐败,使村干部在民主和法治的前提下既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又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为改革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亟需研究与思考。
简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新论断、新举措、新观点。不断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仅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在加快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更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笔者认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是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适应我国法治建设从器物到观念的转变,我党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变的题中应有之义。领导干部应正确处理好党法、权法、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同时从树立法治理念、完善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完善政绩考核和选拔任用标准等方面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
简介: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将本属于适用法律违法定性为“瑕疵”的现象,这在个案中会使很多凭借行政行为适用法律违法的理由而信心满满的原告,意外败给“瑕疵”二字。这种情况会使“法律工具主义”抬头,合法行政的标准体系毁于“瑕疵”。此类判决大多发生于未列明法条的具体条、款、项、目,结果文书未载明但行为过程已出现法律条文,误写法条,具体条文对应错误等情形。判决中对瑕疵认定的理由包括不影响行为合法性、不违法、不当、不影响原告权利、不影响处理结果正确性、不影响行为有效性、不足以导致撤销、避免“同义反复”等。为此,必须明晰何为适用法律、为何要适用法律、何时适用法律、由谁适用法律等基本理论问题,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条文,尤其是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修改为“违反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