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我们的日常言论环境变得越来越开放,在各种各样诸如QQ、微博、贴吧、论坛等网络平台上畅所欲言已经成为家常便饭。但是,在带给我们自由交流、便捷传播的同时,网络也滋生出了多种多样的网络言论犯罪。因在网络上侮辱、诽谤他人,发表煽动民族仇恨等不当言论而获罪的案例也越来越多。毋庸置疑,在当今不断发展的大数据时代下,人们在网络上行使自己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同样也受到刑法的约束。但网络言论自由这一新兴事物,究竟应当有着怎样的刑法界定?刑法又应当如何正确应对网络言论犯罪这种新型犯罪?这是两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刑法应从正确解释刑法、科学调整罪名和法定刑等方面介入。
简介:当今世界进入了互联网时代,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发生着重大变革,习近平总书记站在时代发展的前沿,提出了网络发展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形成了习近平网络战略思想。这一思想是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结晶,有着丰富的内涵。即网络战略思想的核心目标是要实现网络强国,网络战略思想的精神内核是打造"命运共同体",网络战略思想的基本原则是维护国家利益,网络战略思想的法治保障是坚持依法治网,网络战略思想的美好愿景是推进资源共享。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的网络战略思想要做到:占领全球技术与人才高地,推进网络治理法治化,拓展网络经济空间,加强网络舆情引导工作,强化红色文化的网络国际传播能力。
简介:网络空间中的信息流动导致信息权成为刑法需要予以保护的法益类型,基于对侵害信息权犯罪风险的前置防控需求和缺乏健全法律治理体系的现状,网络中介服务者及其刑事责任在我国当前对侵害信息权犯罪的法律治理中具备了中心价值。《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第286条之一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即为网络中介服务者设定了不纯正不作为的刑事责任,作为预防性刑事立法,应当对其进行严格的限缩解释。即在法益保护目的的限定下,根据网络中介服务者不同的主体类型,厘清“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内涵,进而依照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归责进路,即以条件说、对原因的支配关系、一次规范中附有法律责任的作为义务顺序,立体地进行不纯正不作为帮助犯的刑事归责判定。
简介:网络有偿删帖是一种涉嫌犯罪的新现象。《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情节严重的网络有偿删帖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由于刑法第225条对网络有偿删帖行为非法经营罪认定的"违反国家规定"援引依据的合法性的缺失,加之司法适用对网络有偿删帖行为犯罪主体要件、主观构成要件不加区分,导致司法实践在刑法定性上乱象丛生。司法实践中也难以解决非法经营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及其他罪名间的竞合问题。为此,应取消《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部分条款,根据犯罪主体要件、主观要件的不同,重新认定网络有偿删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