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破产法》在具体实施中出现的问题1、《破产法》实用范围与界定尺度的局限性。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格局已形成。破产所涉及的企业范围不断扩大,而“破产法仅实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就存在着较大的主体局限性。同时,界定破产的尺度受到制约,按《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实施破产与否的界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又予以补充说明,从破产的条件与原因上作了严格限性,即:严重亏损条件下,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事实上在现实经济交往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原因很多,包括主观与客观。由于这种界定的限制,使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及时,
简介:在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索赔和反索赔是经常发生的。在承包工程中,索赔的范围很广,不但包括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合同所规定义务的行为,而且包括一些其它情况,例如,业主或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力,如指令变更工程,修改设计,对承包商的工程进行合同中未规定的检验,造成承包商损失,而结果证明承包商工程符合质量要求,以及因工程环境的变化,如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国家法令的修改,通货膨胀等情况。这些都可能导致索赔。索赔的权力是对等的,承包商享有,分包商享有,业主同样享有。当承包商并非自身的原因而造成成本增加或工期延误,承包商可根据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向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