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文章从网络群体事件的内涵进行探索,结合网络群体事件的案例,分析其虚拟性、多元性、迅速性、广域性、非理性、难空性的特征。而青少年同样是网络群体事件的一大围观、参与群体。网络群体事件对青少年的影响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互联网因其高度的开放性、强大的互动性,弥补了传统媒体开放性、互动性弱的缺点,有利于拓宽青少年信息渠道,培养公民意识;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使得它不可避免地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传播谣言、寻衅滋事,影响青少年正确价值观的形成。网络群体事件是把"双刃剑",作为思想政治工作者,要善于利用科学技术,有效发声,及时帮助青少年从错误思想、僵化思想束缚中解放出来。
简介:为争夺丰富的海底矿产资源,美、日、俄等海权强国争先恐后掀起了争夺开发权的“蓝色圈地”运动。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深海矿产资源开发进入了从勘探向开采迈进的关键节点期,并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逐步形成了国际海底管理局、主权国家主管机构和跨国公司“三足鼎立”参与的深海资源开发全球治理体系。未来,围绕深海资源开发国际规则的制定,各方势力将展开激烈博弈。中国应积极参与深海资源开发的全球治理,争取自身权益最大化。
简介: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将本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独立成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理解适用以对"明知"的解读为前提。新增条文中"明知"的内容概括性强,主观性强。对比司法解释对于"明知"规定的发展脉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明知"应该理解为"知道"。在司法实务中应该恪守推论的方式,综合主、客观证据搭建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来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法是重刑主义的体现,在实务适用中应该严格入罪路径而从宽出罪路径,以求打击犯罪与权益保障及网络技术发展的平衡。
简介:互联网天生带有民粹主义倾向。新常态下,经济发展速度的放缓、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国际敌对势力的渗透以及互联网在信息传播中的主导地位为网络民粹主义的兴起提供了客观背景。大学生的弱势群体身份认同、反叛批判精神,思维简单化、审美娱乐化、情绪管理能力不强以及从众心理为网络民粹主义的渗透提供了契机。网络民粹主义对大学生是一把双刃剑,有其积极作用,但是可能引发大学生对主流意识形态的信仰危机,导致大学生人生现消极、价值观紊乱,还可能诱发大学生偏激的政治行为。绝不可小觑网络民粹主义对大学生的影响,政府、媒体、高校应运用“组合拳”三管齐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畅通民情民意表达渠道、加强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简介:"网络犹如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提供便捷、自由的舆论空间平台的同时,也为不法之徒散布虚假信息提供了渠道。因网络独有的高隐匿性、快传播性、强扩散性,使得网络诽谤罪比传统诽谤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诽谤罪进行了规制。但在司法实践中,网络诽谤罪的认定存在理想与现实的差距。一方面,法官徘徊于罪与非罪的认定两难境地,造成法院判决的"冰火两重天",不利于名誉权的保护;另一方面,法官的客观化认定趋向,致使涉及公权的案件有扩大之嫌,不利于言论自由的发展。因此,在网络空间下,法官只有借鉴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真实恶意"原则,从偏重客观认定转向主观认定,并对涉及公权与私权的网络言论区分对待,通过重构网络诽谤罪司法认定的价值理念、认定方式及认定路径等方式,限制刑法的介入,给予网络言论自由更大的容忍度及保护度,从而平衡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保护。
简介:既有研究对现实社会因素是否对网络行为有制约作用存在争议,我们从中国传统的适龄婚恋文化角度出发解读大学生微博"秀恩爱"这一社交网络行为,以回应这一论辩。以中国大学生网络社会心态调查数据(2015)为基础,探索受教育程度、性别和微博粉丝数与"秀恩爱"行为的关系。发现,研究生比本科生和专科生更容易发生"秀恩爱"行为;微博粉丝数更多的大学生更容易发生"秀恩爱"行为,说明"秀恩爱"行为可能是现实适龄婚恋文化压力下大学生的一种应对手段。性别的影响不显著,可能是由于"秀恩爱"行为的互动特性导致。另外,没有恋爱对象的大学生应对这种文化压力的手段则通过表达"秀恩爱,分得快"态度实现。
简介:我国当前面对网络犯罪的多发,对提供中性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商的刑事处罚呈现扩大化趋势,不仅实现了对网络服务商中立业务行为未必故意的全面处罚,还形成了共犯正犯化的处罚逻辑,更有偏向刑事化判断的思维逻辑。这种处罚逻辑,无不与网络犯罪的异化、扩大解释、无前置法等因素有关,但却多有违背罪刑法定与法治原则,影响了网络服务商业务的正常运行。中立帮助行为在德国实务与理论界讨论近一百年,其主要内容多从主观故意方面认定。在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对网络服务商中性业务的处罚上,有偏向于限制处罚的趋势。为了兼顾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与网络服务商的正常业务,对于网络服务商的中立业务行为,只有制造不容允风险才能归责,并且不同类型网络服务商的行为容许风险应有所区别;在主观故意上应坚持网络服务商的主观确知,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推定规则进行认定。同时,网络服务商具有提出信赖原则、合理使用、安全港条款等抗辩事由的权利,阻却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