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冷战后,中国共产党对印度的政党外交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其中也存在缺憾.据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在战略思想上,提升对印政党外交整体战略的认知,并树立短、中、长期的政策目标;二是在政党双边交流机制建设上,以加强与印人民党的交往力度为突破口,推动中印政党高层次双边交流机制的建立;三是在推动与邦级政党的交流方面,通过已有的中印友好省邦与城市网络,以打造西部地区省份与印度重要邦级政党的对接为重点,在“一带一路”倡议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引领下推动西部地区与印邦级政党所在邦的政治、经济与文化合作;四是利用地区多边政党组织和国际政党组织的平台,推动中印政党在地区与全球治理层面上的交流与合作,进而带动中印总体外交的发展.
简介:苏联共产党的前身是1898年3月成立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1918年3月7大改名为俄国共产党(布尔什维克)。1925年12月14大改为全苏联共产党(布尔什维克)。1952年10月19大改为苏联共产党。它迄今已有长达93年的历史。1991年'8·19'事件后,以叶利钦为代表的激进民主派向苏共发起全面进攻,以苏共领导人'参与政变'的理由停止苏共活动。在此情况下,戈尔巴乔夫辞去苏共中央总书记职务并建议苏共中央自行解散。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决议停止苏共在全苏境内活动。至此苏共处于完全解体状态。苏共之所以会有今天这个结局,既有内因,也有外因,其中内因有历史上的,也有现实的。本文试将苏共自赫鲁晓夫时
简介:中国如何在南海主张不受《海洋法公约》调整的历史性权利,同时又受《公约》尊重,这是一大难题。造成这一困局的原因是中国南海权利主张本身存在两个缺陷:第一,试图以单一的历史性权利规则主张涵盖整个南海海域的权利,未能解决与《海洋法公约》相关条款的冲突。第二,以《海洋法公约》之外的法源主张区别于《公约》的历史性权利,但海洋权利内容又是《公约》框架内的事项,由此又落入《公约》的调整范围。对历史性权利的法源、性质和内容的阐明是中国南海权利主张的症结所在,只有对此作出有别于《公约》权利的主张,才能落入《公约》序言“未予以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的条款中,以此排除《公约》的适用。本文试图对历史性权利做全面解读,以此证实历史性权利是区别于《公约》权利的体系,不受《公约》调整;其次,试图处理历史性权利与《公约》权利的并存关系,以此证实历史性权利受《公约》尊重。
简介:岛礁属性争端构成了中菲“南海仲裁案”菲方诉求的一个主要部分。该争端涉及岛礁两个方面的属性:岛礁的法律属性,即对海洋地物是岛屿、岩礁还是低潮高地的判定;岛礁的领土属性,即低潮高地能否通过先占取得陆地领土主权。由此引发两个重要的法律议题:第一,岛礁法律属性判定是否与岛礁主权归属无关;第二,低潮高地是否构成领土主权的一部分。对上述问题的回答首先关涉仲裁庭对岛礁属性争端是否有管辖权以及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中国对仲裁“不接受”、“不参与”,对裁决“不承认”、“不执行”是否有法理依据;其次关涉中国南海岛礁主权的整体性及其法理依据。本文首先分析菲方提出的岛礁属性争端的根源和意图;其次分别论述岛礁的法律属性和岛礁的领土属性两个议题及该议题作为争端与岛礁主权归属的相关性:最后提出中国南海岛礁主权整体性的命题并从法理上予以阐明。
简介:中国国际法学会组织撰写的《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判》,代表了中国国际法学界对裁决的普遍看法。仲裁庭罔顾菲律宾诉求的实质是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和中沙群岛黄岩岛的领土问题并构成中菲海洋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程序上对明显不属于有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解释或适用以及被中国声明排除的事项越权管辖和裁判。在实体问题上,错误认定《公约》取代一般国际法中的历史性权利,错误定性和否定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无视南沙群岛和中沙群岛作为大陆国家远海群岛的整体性,错误分割处置作为群岛组成部分的有关海洋地物的法律地位及其海洋权利;错误解释和适用《公约》岛屿制度和低潮高地制度;基于错误前提否定中国在南海相关活动的合法性。
简介:[摘要]南海问题早在中菲建交之前,就已存在于中菲关系之中,但并未影响中菲1975年建交。2013年初菲律宾提起“南海仲裁案”之前,尽管南海问题也曾多次使中菲关系遭遇麻烦,但中菲关系都能有惊无险地稳健发展。2013年初启动的“南海仲裁案”事实上最大化了南海问题对中菲关系的负面影响。“南海仲裁案”期间,中菲关系因南海问题而陷入建交之后的最低谷。2016年7月仲裁结果公布后,中菲关系就会在“南海仲裁案”的正式结果下运行。菲律宾新总统有意于发展异于前任的对华关系,但“南海仲裁案”已是最大的障碍。淡化“南海仲裁案”可能是2016年7月之后中菲关系的务实选择;淡化并不意味着放弃,仅是为了双边关系考虑,刻意对“南海仲裁案”“视而不见”而已。淡化“南海仲裁案”应该是中菲南海“新共识”的首要内容。菲律宾坚持“南海仲裁案”与中国坚定地批评“南海仲裁案”都无助于双边关系,要求阿基诺之后的菲律宾政府明确放弃或者反对“南海仲裁案”也不现实。为了巩固“淡化”的效果,也为了避免类似“南海仲裁案”的事件再度出现,中菲双边应该努力推动南海实质性合作。淡化“南海仲裁案”不仅有助于菲律宾在中美之间都能发展起稳健的关系,还有助于缓解南海困局,并可能降低中美对抗的烈度。
简介:2013年9月18日,为抗议俄罗斯在北极开采石油,30名国际绿色和平组织成员乘坐船旗国为荷兰的“极地曙光”号,试图登上俄罗斯的钻井平台。俄罗斯逮捕并扣押了该船只及其人员。2013年10月4日,荷兰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的规定对俄罗斯提起强制仲裁。10月21日,由于仲裁庭尚未成立,荷兰依据《公约》第290条第5款的规定,请求国际海洋法庭作出临时措施的裁决。要求俄罗斯迅速释放被扣押的船只和人员。俄罗斯对此表示其不接受国际海洋法庭的管辖权,并且不出庭应诉。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对中国提起附件七仲裁,挑战中国在南海的权利。在此案中,中国也没有参加仲裁程序。本文通过介绍“极地曙光”号案和中菲南海仲裁案中对于不到庭的判决,分析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对于不到庭的态度。
简介:新近一段时期以来,针对一些国家之间争议岛屿的主权归属问题,国际法院适用了多重分级判案规则。国际法院2012年11月对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的判决就是这方面的最新案例。经过审查,国际法院最终主要以有效统治作为判案依据将阿尔布开克礁群等7个岛屿判归哥伦比亚所有,而且明确了领土条约中对“附属岛屿”界定的解释规则,以及关键日期的确定及对证据可采性的影响。国际法院的判案法理及相关证据规则虽然存在某些令人难以信服之处,但对于中国等沿海国家和平解决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