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究竟是政治文件还是法律协议,及其所确立的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途径是否可以排除《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成为分歧极大的法律争议。菲律宾和仲裁庭均主张《宣言》仅仅是一份政治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便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不能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中国主张《宣言》关于通过谈判途径解决争端的规定构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间协议,且其所确立的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途径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因此菲律宾不可以依据《公约》提供的争端解决机制就相关争端提起仲裁。本文认为,《宣言》在争端解决问题上构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间条约;其是否可以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本质上是个法律适用问题,从海洋法角度讲,根据《公约》第281条的规定,《宣言》无法直接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仅对《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形成制约;从条约法角度讲,《宣言》与《公约》构成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条“关于同一事项先后所订条约之适用”问题,相关争端应适用《宣言》提出的谈判和协商途径,据此方可直接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文章首先从中菲南海仲裁案提出两个核心法律争议,并杭理菲律宾、中国各自主张以及仲裁庭对此争议的结论。其次论证《宣言》的条约属性。第三,分别从海洋法和条约法两个视角分析《宣言》对《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排除。
简介:国际私营安保市场已形成政府、国际组织、产业和社会代表多方参与的国际治理架构。中国海外利益维护的安全产品市场化结构比较单一,提供主体主要是国家政府,这种“唯一性”致使“发展中国家式”的国际安全领域产业基础供给与“发达国家式”的海外安全需求间存在严重的结构失衡。目前,中国私营安保服务公司面t临安保服务频次急剧增加、安保服务对象越来越多元、安保服务内容日趋专业等较好发展机遇;但同时由于中国安保服务公司成立时间较晚,也存在一些发展上的问题。“一带一路”建设需要多元化的安全保障体系,既要外交保护、领事保护、执法保护;同时也需要私营安保公司等非国家行为体力量的支持参与。要在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基础上,站在全球治理的高度理解和设计中国海外私营安保的发展,遵从私营安全领域的国际运行规则,着力推动中国海外安全保护治理体系结构的顶层设计,加快境外安保市场化改革步伐,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市场企业参与、社会民间促进的立体格局。构建“一带一路”安保体系,可重点根据中国海外利益保护的特点、方式,充分发挥私营安保公司在风险评估、情报支持、后勤支援、现场保护、安全培训、战略咨询与设计、紧急撤退和紧急医疗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构建全方位多元化的安全保障体系。
简介:南海地区海上非传统安全问题愈发严重,确保海上安全已经成为南海沿岸国面临的一个迫切任务。本文从相关国际法对于海上安全的解读、南海沿岸国及域外相关国家的海洋政策路径、沿岸国与使用国合作的新方向三个方面阐述了构建南海地区海上安全合作机制的重要性。文章分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其他法律和准法律的工具在打击海盗与海上恐怖活动、保障航行安全方面发挥的作用及其存在的局限性。除了国际法发挥的作用,沿岸国以及域外利益攸关国家如何就加强海上安全合作选择的政策路径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沿海国和使用国越来越意识到它们在确保海洋资源和海上通道得到持续有效利用方面存在共同利益,但对于实现这一目标的具体方法存在显著分歧。尽管如此,我们还应该看到地区国家近年来在打击海盗和海上恐怖活动方面保持了良好的合作态势。为了实现海上安全合作,需要有关国家努力凝聚共识,提高互信,打消海上合作将会影响主权权利的担忧。此外,南海声索国可以通过国际海事组织和东盟等国际组织加强区域合作,深化相互理解,最终为海上安全合作做好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