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全球化正在形成超出现代模式的政治新条件和新问题。现代政治的思维框架是国家政治与国际政治,这两个政治层次并不能有效解释和解决全球规模的政治问题,因此需要建立一种与全球尺度相配的全球政治分析框架。现代政治思维建立在敌对和争霸博弈的概念上,而全球化使得知识、信息和技术得到普遍化,因此,互相对称的策略模仿将导致各方都无利可图甚至自取其祸。另外,全球化导致各方在经济和生存上的高度互相依赖,一种以全球资本、通用技术和通用媒介结合组成的新权力正在形成对世界的网络式支配,这种新权力不再通过暴力优势而是通过服务优势而获得支配性权力,权力的新公式是:服务造就权力。于是,全球政治面临的问题不再是敌对争霸,而是如何达到最优共在。以非排他的共在原则为基础的新天下体系最有可能解决全球规模的政治和经济难题而达到世界和平。
简介:StimulatedbyrecentdrasticchangesintheinternationalsituationandwiththeaimofmaximizingJapan’snationalinterests,thegovernmentofShinzoAbeistryingtoadoptanationalstrategythatdeviatesfromandevencontradictsthatoftheUnitedStates,whilemaintainingtheframeworkofUS-Japanallianceandavoidinghead-onconfrontationwithUSinterests.Thispursuitof“strategicindependence”1isdistinguishedasbeingindependentlydesignedandself-contained.Itnotonlyinherits2thestrategicambitionsofpreviousJapanesegovernmentsbutisalsoinnovativeandground-breaking.
简介:随着人工智能的飞速进展,不断智能化的自主武器日益显现出伦理和安全风险,使得限制或禁止自主武器成为全球安全治理领域的新兴议题。相比其他军控对象,自主武器军控进程在过去几年中获得较快推进,其中《特定常规武器公约》会议已决定设立政府专家组专门探讨自主武器问题。文章系统梳理了自主武器军备控制的概念、伦理和安全争议,旨在通过这种梳理更好地理解自主武器军控进程发展的动因,并对这一进程的未来走向做出预测。当前,自主武器军备控制的主要动因集中在道德层面,特别是让机器自主决策杀伤引发的伦理忧虑。而从安全层面看,自主武器蕴涵的安全风险在其他新兴技术领域同样存在,而发展和使用自主武器带来的战略红利依然显著,这使得主要国家推动自主武器军控的意愿并不强烈。在权力政治与道德政治的博弈下,自主武器军控在可预见的时期内将难以形成实质性成果,稍有可能的是通过“软法”等非约束性方式塑造一定的国际规范。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可以发挥更加积极主动的作用,在确保战略利益的同时营造有利的大国形象。
简介:美国佩格蒙·布拉赛出版公司和英国I.B.陶里斯出版公司分别于1985年和1988年出版了阿隆·克里曼所著《以色列的全球影响》和本杰明·贝哈莱米所著《以色列的军售对象》两书,书中一些章节揭露了以色列在拉丁美洲的武器销售和军事情报活动情况,简介如下:书中称,以色列是除美国以外拉美国家最大的武器供应者。以色列同21个拉丁美洲国家有外交关系,近年来每年向拉美地区销售价值达2.5亿美元的武器装备,累计已超过10亿美元。以色列与拉美国家的武器交易的特点是:渠道多、促销手段强;种类齐全且有针对性。例如,许多在拉丁美洲国家政府中任军事和安全顾问的以色列现役和退役军人,大多既是顾问又是军火商,以色列通过这些顾问、以驻当地使馆,以及侨居当地的犹太人,形成了一个
简介:为了能够进入中国开展活动,一些外国非政府组织调整策略,不按照它们在中国境外的一般做法行事。循序渐进是多数外国非政府组织所采取策略的主要考虑,即先寻求在中国站住脚、建立合作关系网、奠定活动基础,然后逐步推进以实现其战略乃至最终使命。一个非政府组织的对华策略当前在中国通常是可接受的,但并不意味着该组织会长久保持同样策略,未来一旦其在中国的活动基础奠定或者中国社会、政治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该组织很可能会调整或变换策略。通过对外国非政府组织对华策略分析,可以了解与把握其在中国活动现状及效应,并展望与推测其未来策略调整或变换趋向,还能够认识中国有关各方应对外国非政府组织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外国非政府组织对华策略的形式与内容都很丰富,下面从五个方面概括论述。
简介: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为缔约国规定了确保其所担保的个人和实体在进行国际海底区域内活动时遵守《公约》相关规定的义务以及对所担保的承包者没有遵守其义务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担保国的此种赔偿责任并非严格责任。只有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担保国才应对其所担保的承包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担保国未按照《公约》履行其确保遵守的义务;所担保的承包者没有遵守其义务并因此造成损害;担保国的不履行与损害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担保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其责任的上限是其所担保的承包者的不法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同时还应考虑管理局和对有关活动行使管辖或控制的国家的潜在责任。然而,担保国和承包者并不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国赔偿责任的存在并不影响承包者承担和履行其赔偿责任。承包者应先于担保国履行赔偿责任,而只有在承包者不能完全赔偿其应负责的损害时,担保国才有义务对未能赔偿的损害部分承担剩余责任。由于担保国根据《公约》承担的确保遵守的义务是一种“行为义务”,而并非杜绝损害发生的“结果义务”,因此,如果担保国已经履行了公约规定的尽责义务,那么即使发生损害,也不应要求其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