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与海洋国家结盟成为近代以来日本对外战略的重要构成和支撑。日本不仅有日英同盟这一历史的外交轨迹。而且有日美同盟这一现实的外交基轴。经历一个世纪多的发展演变.日本“海洋国家结盟”战略呈现出非常鲜明的特点。从结盟的对象来看.日本以世界霸主、强国为主,并逐渐向地区大国、有共同价值观的国家扩展。从结盟针对的对象来看,中国成为日本“海洋国家结盟”战略遏制的主要对象。从结盟的战略目标来看,扩张海权成为日本“海洋国家结盟”战略追求的终极目标。从推动结盟的战略手段来看,其更加多元化。从推动结盟的战略姿态来看,日本更加积极主动。从结盟战略发展的模式来看,日本欲构建以“日美同盟”为核心的“海洋民主国家联盟体系”。当前,日本正积极构筑以“日美同盟”为核心的“海洋民主国家联盟体系”。扩张海权.遏制中国崛起。
简介:作为利用海洋的有效手段,人工岛屿很早就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由于人工岛屿兼具“人工性”和“岛屿”的双重特征。因此往往难以同岛屿、船舶和人工设施相区分。国际法对于人工岛屿法律地位规定的演变,反映了国家海洋主权或主权权利与海洋自由的二元对立,其本质是世界各国对于海洋权益的争夺。本文旨在从国际法制史的角度,透析人工岛屿法律地位的嬗变历程,突出人工岛屿在国际法上的本质特征,彰显国际法的基本发展思路。本文认为,人工岛屿法律制度的变迁映射了国际社会对于海洋归属认识的转变,其形成与发展是各国、各利益集团之间不断协商、博弈、求同存异的结果。国际法的与时俱进有赖于国际共同体各方秉持善意、公平、平等的原则,在国际法制的框架内,形成以共同同意为基础的国际法规则.
简介:阿富汗杜兰尼王朝正式建立了君主制度.该制度在自身的民族、宗教、地域因素和外部因素的共同影响下经历了相对的统-与分裂往复循环的历史轨迹.在此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具有代表性的封建君主.他们力图巩固君主权威构建-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然而君主制发展受到了许多根深蒂固的因素的掣肘.这套实施200多年的制度终于在1973年被达乌德策划的军事政变所终结.阿富汗君主制发展历程始终与其自身具有的地缘政治、外部势力干预、部族社会的传统以及民族构建因素紧密的联系在-起.这些因素依然影响着现今的阿富汗及其新阿富汗国家的重建.以阿富汗历史上的君主制作为研究的切入点能够为(解决/了解)当下阿富汗问题提供更加开阔的视野和有益的借鉴.
简介:大致从2007年土耳其“正义与发展党”再度执政并推行“新奥斯曼主义”政策以来,泛突厥主义获得新动力,相对于之前的泛突厥主义进程(1991年至2005年间),类似现象或可称为“新泛突厥主义”。2009年,土耳其明确以“新奥斯曼主义”作为治国和外交方略,其实是对之前政策的确认,而泛突厥主义正是“新奥斯曼主义”意识形态兼容的部分。与此前相比,土耳其与中亚、高加索相关各国互动更加频繁,中亚、高加索各国积极配合,各方合作水平提升;初步具备了机制化的合作平台,进行突厥语国家的多边合作。土耳其政治家不仅用“新奥斯曼主义”凝聚国民,也在争夺中亚、高加索的“大牌局”中,获得地缘文明、地缘政治优势,其影响不断扩大,是一个值得观察的现象。现在,俄罗斯、西方国家和土耳其在东欧和中东的激烈争夺必将影响中亚形势,而中亚地区与中国国家安全紧密相关。泛突厥主义也会给中国带来意识形态一文化的挑战、甚至安全威胁。因此,必须深入观察其动态和趋势并积极应对。
简介:华盛顿体系是一战后在远东亚太地区建立集体安全架构的一种尝试。华盛顿体系的成立,也使日本首次作为世界主要大国之一参与到国际体系当中。然而,1934年底,日本相继退出《九国公约》和《五国海军军备条约》,导致华盛顿体系最终于1936年崩溃。日本海军对日本这一时期的国家战略走向和外交路径选择、特别是日本对华盛顿体系的态度和政策有着较为重要的影响。本文探讨了日本加入华盛顿体系的背景与过程、华盛顿体系与日本海军之间在理念、战略目标和决策机制之间的冲突、日本海军及文官群体之间围绕华盛顿体系而进行的妥协与斗争。研究这一问题,不仅有助于我们加深对历史案例的理解,也可以为当前中国的海权建设提供一些启示。
简介:《柬埔寨王家编年史》是记载和研究柬埔寨历史的重要史料。但由于受到语言和保存等方面因素限制,中国学术界对柬埔寨历史的研究中对柬埔寨王家编年史料的研究和应用十分有限。本文将以《柬埔寨王家编年史》为出发点,从一个崭新的视角去解析14世纪柬埔寨吴哥王朝与泰族的素可泰及阿瑜陀耶王朝的关系,并对这一时期两国关系中的重大历史事件进行分析和探讨。
简介:中国如何在南海主张不受《海洋法公约》调整的历史性权利,同时又受《公约》尊重,这是一大难题。造成这一困局的原因是中国南海权利主张本身存在两个缺陷:第一,试图以单一的历史性权利规则主张涵盖整个南海海域的权利,未能解决与《海洋法公约》相关条款的冲突。第二,以《海洋法公约》之外的法源主张区别于《公约》的历史性权利,但海洋权利内容又是《公约》框架内的事项,由此又落入《公约》的调整范围。对历史性权利的法源、性质和内容的阐明是中国南海权利主张的症结所在,只有对此作出有别于《公约》权利的主张,才能落入《公约》序言“未予以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的条款中,以此排除《公约》的适用。本文试图对历史性权利做全面解读,以此证实历史性权利是区别于《公约》权利的体系,不受《公约》调整;其次,试图处理历史性权利与《公约》权利的并存关系,以此证实历史性权利受《公约》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