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核不扩散机制使得世界从1945年以后没有发生过核战争,而且帮助防止了核武器扩散至更多国家或流入恐怖组织手中.然而,当前围绕禁止核武器条约的态势,可能会分散国际社会对核不扩散机制的关注和努力,这是禁止核武器条约的反对者和怀疑者们所担心的.禁止核武器条约的讨论得到国际支持,主要是因为核武器国家未能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框架下就核裁军显示出“诚意”.无核武器国家占据大多数,而其中的多数又不能接受核裁军没有进展的现状,也不愿意成为有核国家启动核战争决策的人质.此外,尽管促成禁核条约的种种关切合情合理,但令人担忧的是条约过于简单,从而缺少严格的核查以及强制遵约条款.因此,核武器国家可以单独或与其他核武器国家一道更加认真地履行核裁军义务,设计核裁军机制的范本需要解决禁核条约绕开的关键问题,并需要进行国际辩论,讨论何种条件下首先使用核武器是必要与正当的,才是消除禁核条约造成对立的出路所在.
简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是苏联在大国沙文主义和民族利己主义驱动下提出的,是在蒋介石国民政府为维护自己统治权而对苏做出重大妥协的情况下签订的。它在客观上对中国革命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极为有限,它实质上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国家利益。日渐成熟的中国共产党人自力更生,带领全国人民终于赢得全国革命的胜利。
简介:《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究竟是政治文件还是法律协议,及其所确立的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途径是否可以排除《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成为分歧极大的法律争议。菲律宾和仲裁庭均主张《宣言》仅仅是一份政治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便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不能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中国主张《宣言》关于通过谈判途径解决争端的规定构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间协议,且其所确立的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途径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因此菲律宾不可以依据《公约》提供的争端解决机制就相关争端提起仲裁。本文认为,《宣言》在争端解决问题上构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间条约;其是否可以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本质上是个法律适用问题,从海洋法角度讲,根据《公约》第281条的规定,《宣言》无法直接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仅对《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形成制约;从条约法角度讲,《宣言》与《公约》构成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条“关于同一事项先后所订条约之适用”问题,相关争端应适用《宣言》提出的谈判和协商途径,据此方可直接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文章首先从中菲南海仲裁案提出两个核心法律争议,并杭理菲律宾、中国各自主张以及仲裁庭对此争议的结论。其次论证《宣言》的条约属性。第三,分别从海洋法和条约法两个视角分析《宣言》对《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排除。
简介:今年10月6日,在印尼巴厘岛举行的中国与东盟10+1峰会上,中国正式加入.这一重要事件不仅标志着中国与东盟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而且将对亚太安全产生重要影响.其影响主要体现在:有利于中国与东盟国家和平解决争端,共同承担起维护亚太地区安全的责任;推动预防外交的开展,有利于在亚太地区建立冲突预防机制;促使亚太地区大国调整安全关系,更加强调相互依赖与合作;推动亚太安全合作朝合作安全的方向发展.
简介:英国于1713年7月13日与西班牙签订《英西和约》,迫使对方将直布罗陀割让给自己,进而得以在直布罗陀设立军事基地,并沿用至今。和约对直布罗陀割让的期限、直布罗陀与西班牙其他领土的关系、当地居民的权利、条约的生效、纠纷的解决等诸事宜作出了明确约定。通过对《英西和约》这一典型案例的梳理、分析,有助于较好了解和约中有关英国驻直布罗陀军事基地设立的背景、驻军的法律地位、基地功能的发挥、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当地居民的权利、对其他国家的约束、条约的有效期、基地的转让、纠纷的解决等方面情况,由此可对国际条约在海外军事基地部署上的相关约定进行管窥。而研究了解国际上这些通行做法,对我稳妥、顺利地进行海外军事基地部署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简介:UNCLOS中尚存“灰色区域”,没有对“海洋科研”、“军事测量”等词语进行界定,导致条款的不同解释和争端.主要原因在于其既是政治性协定又是法律协定.UNCLOS的大部分内容都相互联系并构成一个整体,为“一揽子交易”.美国并未批准UNCLOS,却常选择性援引相关权利条款,规避义务.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第三方享有条约下的权利并非没有任何限制;第三方应受习惯国际法规则和强行法的约束;应根据VCLT来解释UNCLOS.应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下理解条约对第三方的法律效力以及“海洋科研”条款的含义.
简介:针对是否要依据一定标准限制岛屿主张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这一问题,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谈判过程中始终存在不同意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在第121条第3款做出模糊性规定,该款不仅未明确定义岩礁,而且回避了对岩礁与岛屿进行精确划分。《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解释是众多国际法学者关心的问题,然而国际法学者的解释并不一致。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在实体问题裁决中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进行解释,并据此判定包括太平岛在内的南沙群岛所有岛礁在法律上均为无法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的“岩礁”。仲裁庭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进行的解释以及对南海岛礁法律地位的判定。均存在明显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