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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世纪的多数时期,国际军备控制合作的焦点都集中于非常规武器,特别是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冷战结束以后,国际社会越来越关注如何更好地控制有可能在内战中使用的常规武器和战争遗留物。为此,联合国大会于2006年通过赞同建立一个为达成“武器贸易条约”而努力的联合国磋商程序。就目前进程来看,尽管离条约的形成仍有大量问题需要解决,但越来越多的国家都赞成通过确立一个更负责、更有效的国际武器贸易管控机制。

  • 标签: 联合国 “武器贸易条约” 常规武器贸易 国际性合作
  • 简介:《尼斯条约》的签订,使欧盟历时近10年的机构体制改革终于告一段落。从取得的结果来看,这次改革在消除欧盟体制的“民主赤字”和提高欧盟决策效率这两个根本问题上可以说很少建树,还留下了一些不良的阴影,因此使人们普遍感到失望。但它终究为欧盟当前最重要的目标-东扩-作好了机构体制准备,使与申请国的谈判可以从此进入实质性阶段,即加入条件的具体谈判。就此而论,《尼斯条约》应该仍然是一个成功。

  • 标签: 尼斯条约 述评 欧盟成员国 机构体制 规模东扩
  • 简介:核不扩散机制使得世界从1945年以后没有发生过核战争,而且帮助防止了核武器扩散至更多国家或流入恐怖组织手中.然而,当前围绕禁止核武器条约的态势,可能会分散国际社会对核不扩散机制的关注和努力,这是禁止核武器条约的反对者和怀疑者们所担心的.禁止核武器条约的讨论得到国际支持,主要是因为核武器国家未能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框架下就核裁军显示出“诚意”.无核武器国家占据大多数,而其中的多数又不能接受核裁军没有进展的现状,也不愿意成为有核国家启动核战争决策的人质.此外,尽管促成禁核条约的种种关切合情合理,但令人担忧的是条约过于简单,从而缺少严格的核查以及强制遵约条款.因此,核武器国家可以单独或与其他核武器国家一道更加认真地履行核裁军义务,设计核裁军机制的范本需要解决禁核条约绕开的关键问题,并需要进行国际辩论,讨论何种条件下首先使用核武器是必要与正当的,才是消除禁核条约造成对立的出路所在.

  • 标签: 禁止核武器条约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
  • 简介:1917—1935年的中苏关系曲折多变,两国贸易往来深受影响。1932年中苏复交后,为发展本国经济,两国都把签订贸易协定一事提上日程。1935年,两国在互换通商条约草案后交涉未果,这一草案在双方数轮谈判中被拖延,直到1939年6月16日才最终签订了《中苏通商条约》。条约迟迟无法签订的直接原因是两国间存在巨大利益冲突,两国在友好合作问题上政治态度均不明确。但时至1939年,国际局势变化与战争威胁使中苏关系进一步密切,两国经济利益的冲突在共同的国家安全危机面前化解了。条约的签订不仅促进了中苏经贸合作的发展、使中苏关系更趋密切,而且加快了中国抗日战争胜利的步伐。

  • 标签: 中国 苏联 通商条约
  • 简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是苏联在大国沙文主义和民族利己主义驱动下提出的,是在蒋介石国民政府为维护自己统治权而对苏做出重大妥协的情况下签订的。它在客观上对中国革命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极为有限,它实质上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国家利益。日渐成熟的中国共产党人自力更生,带领全国人民终于赢得全国革命的胜利。

  • 标签: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中国东北 中国革命
  • 简介:苏联反危机纲领、苏共纲领草案、苏联新联盟条约是苏联'8.19事变'前一个多月先后通过或准备通过的3个重要文件。7月1日苏联内阁总理加10个共和国政府总理联合签署的苏联反危机纲领开始生效,7月10日公布;7月25~26日苏共中央全会通过了苏共纲领草案,8月8日发表;8月15日苏联颁布了新联盟条约正式文本,准备于8月20日签署。从苏联目前情况看,上述文件将或则束之高阁,或则要修改补充。尽管如此,它们仍不失为重要历史性文件,可供研究苏联某些问题时参考。现按文件公布时间顺序将其内容简介如下:

  • 标签: 反危机 苏共中央 联合签署 修改补充 正式文本 政府总理
  • 简介:《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究竟是政治文件还是法律协议,及其所确立的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途径是否可以排除《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成为分歧极大的法律争议。菲律宾和仲裁庭均主张《宣言》仅仅是一份政治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便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不能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中国主张《宣言》关于通过谈判途径解决争端的规定构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间协议,且其所确立的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途径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因此菲律宾不可以依据《公约》提供的争端解决机制就相关争端提起仲裁。本文认为,《宣言》在争端解决问题上构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间条约;其是否可以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本质上是个法律适用问题,从海洋法角度讲,根据《公约》第281条的规定,《宣言》无法直接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仅对《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形成制约;从条约法角度讲,《宣言》与《公约》构成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条“关于同一事项先后所订条约之适用”问题,相关争端应适用《宣言》提出的谈判和协商途径,据此方可直接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文章首先从中菲南海仲裁案提出两个核心法律争议,并杭理菲律宾、中国各自主张以及仲裁庭对此争议的结论。其次论证《宣言》的条约属性。第三,分别从海洋法和条约法两个视角分析《宣言》对《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排除。

  • 标签: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条约属性 争端解决机制 排除
  • 简介:冷战时期,美国为集中力量遏制苏联,力图在亚洲构筑一条由近海岛屿链组成的战略防线。由于印度支那战争法国的惨败,美国为防止在对苏联包围圈上出现漏洞,积极策划东南亚条约组织。由美国拼凑的东南亚条约组织的建立,不仅在亚洲制造新的紧张气氛,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对苏联的国家安全造成威胁。为此,苏联迅速采取对策,在对外政策上改变斯大林时期的一些做法的同时,也对美国进行战略反攻。

  • 标签: 东南亚条约组织 赫鲁晓夫 第三世界
  • 简介:今年10月6日,在印尼巴厘岛举行的中国与东盟10+1峰会上,中国正式加入.这一重要事件不仅标志着中国与东盟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而且将对亚太安全产生重要影响.其影响主要体现在:有利于中国与东盟国家和平解决争端,共同承担起维护亚太地区安全的责任;推动预防外交的开展,有利于在亚太地区建立冲突预防机制;促使亚太地区大国调整安全关系,更加强调相互依赖与合作;推动亚太安全合作朝合作安全的方向发展.

  • 标签: 中国 东盟国家 亚太安全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和平解决争端问题
  • 简介:本文首先考察了欧盟宪法条约的有关规定,借以审视欧盟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CFSP)和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CSDP)领域在结构上所取得的突破与创新,尤其是在军事化(militarizing)道路上的新进展;接着探讨了这种进展的限度问题,并结合有关概念试图对欧盟军事化转向对其“全球性民生力量”(globalcivilianpower)身份定位所带来的挑战做出自己的论断。文章认为。鉴于种种因素和限制,这种军事化转向在一定意义上是对其“民生力量”属性的某种强化和升华,并非意味着“民生力量”在欧盟的终结。

  • 标签: 法条 条约 欧盟宪法 军事化 民生 共同安全
  • 简介:1954年以美国为首签署的正式把南中国海纳入美国的防御圈内;此前,南中国海位于美国在西太平洋的防线之外.之后,该条约多次被试图援引,用以对付所谓的'共产主义',实指中国在南中国海的活动.纵观20世纪50、60年代,在遏制共产主义的战略下,美国不仅试图否认中国对南中国海岛礁的主权,还坚决反对中国在南中国海采取任何行动,但放任台湾当局、菲律宾和南越等冷战盟友在南中国海的活动.

  • 标签: 条约 共产主义 放任 台湾当局 集体 主权
  • 简介:英国于1713年7月13日与西班牙签订《英西和约》,迫使对方将直布罗陀割让给自己,进而得以在直布罗陀设立军事基地,并沿用至今。和约对直布罗陀割让的期限、直布罗陀与西班牙其他领土的关系、当地居民的权利、条约的生效、纠纷的解决等诸事宜作出了明确约定。通过对《英西和约》这一典型案例的梳理、分析,有助于较好了解和约中有关英国驻直布罗陀军事基地设立的背景、驻军的法律地位、基地功能的发挥、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当地居民的权利、对其他国家的约束、条约的有效期、基地的转让、纠纷的解决等方面情况,由此可对国际条约在海外军事基地部署上的相关约定进行管窥。而研究了解国际上这些通行做法,对我稳妥、顺利地进行海外军事基地部署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 标签: 英西和约 国际条约 海外军事基地主要约定事项
  • 简介:UNCLOS中尚存“灰色区域”,没有对“海洋科研”、“军事测量”等词语进行界定,导致条款的不同解释和争端.主要原因在于其既是政治性协定又是法律协定.UNCLOS的大部分内容都相互联系并构成一个整体,为“一揽子交易”.美国并未批准UNCLOS,却常选择性援引相关权利条款,规避义务.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第三方享有条约下的权利并非没有任何限制;第三方应受习惯国际法规则和强行法的约束;应根据VCLT来解释UNCLOS.应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下理解条约对第三方的法律效力以及“海洋科研”条款的含义.

  • 标签: 条约 第三方 法律效力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海洋科研
  • 简介:针对是否要依据一定标准限制岛屿主张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这一问题,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谈判过程中始终存在不同意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在第121条第3款做出模糊性规定,该款不仅未明确定义岩礁,而且回避了对岩礁与岛屿进行精确划分。《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解释是众多国际法学者关心的问题,然而国际法学者的解释并不一致。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在实体问题裁决中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进行解释,并据此判定包括太平岛在内的南沙群岛所有岛礁在法律上均为无法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的“岩礁”。仲裁庭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进行的解释以及对南海岛礁法律地位的判定。均存在明显缺陷。

  • 标签: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 岛屿制度 岩礁 南海 仲裁案
  • 简介:专属经济区问题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最富争议性的议题之一。中美在航行自由是否包括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活动、水文测量能否区别于海洋科学研究以及专属经济区是否允许军事情报搜集问题上存在着明显的分歧和矛盾。中美的分歧源于美国主要从战略利益的角度来理解专属经济区问题,并将中国的崛起看作是对美国霸权的威胁。因此,尽管提出了诸多法律依据,美国的专属经济区主张依然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作为一个政治性、战略性议题,法律并不能够为专属经济区问题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中美专属经济区分歧最终只能通过政治方式加以解决,关键是要建立中美战略互信,寻求战略共存。

  • 标签: 中美 专属经济区 航行自由 军事活动 战略竞争
  • 简介:20世纪90年代以前中国东盟双边贸易的相互依赖程度一直很低,经济缺少互补性、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相互竞争被认为是主要原因。哪些因素导致了90年代以来中国东盟贸易相互依赖的深化呢?本文分析发现,虽然从1993年以来中国东盟双边经济互补性有很大提高,但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性并没发生大的变化。中国东盟经济相互依赖的深化需要引进经济以外的因素来解释。本文认为,中国东盟从各自利益出发对它们之间相互关系的认知与重视推动了双边经济合作的深化,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双方的对外贸易结构。

  • 标签: 区域一体化 中国 东盟 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