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研究泰国自1992年以来的政治格局变迁.为此,本文对有关民主化文献进行重新评估,以利于理解泰国公民社会与民主巩固之间关系,并对激进主义组织体系近年出现的分歧进行探讨.以上同步分析表明:1)这些关于公民社会的文献本身就带有政治性;2)这一特征掩盖了激进主义群体内部不断加深的分裂,而人们普遍认为正是这些群体在围绕民主政治问题上构成了公民社会.为了说明这一观点,笔者将细述他信(Thaksin)创建的交叉治理领域及其对城市激进主义分子结盟的影响.治理架构的这些变化,通过社区组织发展协会(CODI-theCommunityOrganizationsDevelopmentInstitute)等新的国家机构对资金重新定向,削弱了许多早期激进群体的既有权势.这种治理架构的变化也揭露出以这一治理贫民的长期项目为中心的各种权力关系,而许多公民为了得到国家给予的好处不得不与其打交道.尽管许多公民仍然参与这些项目,但是他们已经开始在别处发声呼吁政治自治.对于这些分歧以及泰国更大的政治困惑而言,危险的并不是公民社会的界限问题,而是围绕谁才是合适的政治主体以及什么才是正当的政治这两个问题所产生的争论.
简介:我对这一课题产生兴趣大约是在15年前,当时我正致力于美籍华人史的研究。在研究二战前后移居美国的华人社会经济特点时,我被战后他们当中竞有如此高比例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其中不乏国际知名科学家和技术专家)移居美国这一现象所震惊。在中国,他们由于能够成功地拥有一种稀缺的国民资源,即仅为少数特权阶层享有的大学教育所赋予的特质而统统被称为“知识分子”。我还为他们在美国成为专业科学家和技术专家的如下过程感到吃惊:多数人最初当留学生,在取得高级学位或经过专业培训后充当专业科研人员,最后取得美国永久居民或美国公民的身份。战后这一现象与十九世纪前往美国多数系农民出身的广州移民形成鲜明的对照。这些早期的中国移民到达美国后很快就变成现代产业工人。他们提供的劳动力是发展西部
简介:针对是否要依据一定标准限制岛屿主张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这一问题,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谈判过程中始终存在不同意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在第121条第3款做出模糊性规定,该款不仅未明确定义岩礁,而且回避了对岩礁与岛屿进行精确划分。《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解释是众多国际法学者关心的问题,然而国际法学者的解释并不一致。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在实体问题裁决中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进行解释,并据此判定包括太平岛在内的南沙群岛所有岛礁在法律上均为无法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的“岩礁”。仲裁庭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进行的解释以及对南海岛礁法律地位的判定。均存在明显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