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暴力袭警”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两种解读,前者认为,暴力袭警从重处罚的依据在于警察作为暴力实施对象的特殊身份;后者认为,从重的依据在于“暴力袭击”这一妨害公务的行为手段,突出警察身份只是迫于袭警案件多发的社会现状而作的立法宣示。经对该条款立法背景、文本涵义的分析,该条款的设置仅仅是通过在立法中将“袭警”明确列举出来以实现一般预防目的,因而注意规定的解读更符合立法原意。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司法实践中对“暴力袭击”应作相对严格的认定,只有具有主动性、攻击性的暴力才能认定为袭击,为了摆脱警察控制而实施的不具有攻击性的轻微暴力则不能构成。
简介: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中"两年内多次诈骗"的多次应理解为两次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无需深究;诈骗特定对象的从重处罚情节不要求行为人明知;诈骗罪应以失控说为既遂标准;利用伪基站、黑广播等设施实施诈骗,视情况以危害公用电信设施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或诈骗罪定罪处罚;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是否构成共犯应以双方既遂前是否知晓彼此存在为准,此主要针对于与实施者存在合作关系的职业销赃者;共犯参与期间中的"着手"应理解为参与实施具体的诈骗犯罪活动,而不是着手实施诈骗犯罪的实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