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涉港经贸案件司法管辖权是指内地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受理涉港经济贸易案件的范围或权限。简而言之,它所要解决的是涉港经贸案件应由内地法院还是香港地区法院管辖的问题。香港在97年回归祖国后,两地经贸纠纷将会越来越多,探讨涉港经贸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问题,不仅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有十分深远的历史意义。一、内地法院对涉港经贸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法律依据及有关规定(一)《民事诉讼法》对涉港经贸案件的管辖权规定。1.关于级别管辖。《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涉港案件属于涉外案件。香港地区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域,有与内地不同的法律制度。因此将涉港案件说成是涉外案件并未影响我国主权及香港的法律地位,所以说涉港经济贸易纠纷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简介:在涉及刑事普遍管辖权与国家主权的问题上,一方面应使普遍管辖权的适用严格遵守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适用条件、范围和方式,不能假借普遍管辖权来侵犯别国主权;另一方面国际刑事法院行使普遍管辖权应当以国家的自愿接受为前提,应是国家司法系统的补充。国家主权原则仍然是国际法的核心和基石。
简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经历了从合同履行地到不动产所在地的立法转变.然而,这一转变并没有取得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以及权利属性良好的匹配.针对当前存在的部分案例,改变专属管辖权的规定,重新回归管辖权的一般规定是解决此类合同纠纷的最佳途径.
简介:行政审判权指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裁决行政案件的权力。行政审判权作为司法权之一种,对行政诉讼制度起着极其重要的基础支撑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履行人权利保障最后屏障的功能。文章从行政审判权的理论厘定、行政审判权与相关权利(力)的关系、行政审判权的发展态势等几个方面对行政审判权进行了一定研究。
简介:自《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以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纵深发展,著作权审判机制改革创新作为知识产权领域司法改革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当在国家大政方针下,根据著作权独特的权利属性与司法实务问题,寻找突破口、改革点。本文第一部分结合国家大政方针,确立著作权审判机制改革纲要。从顶层与基层、宏观与微观、发展与现实角度探究了著作权审判机制改革纲要。第二部分伴随著作权法修改,探究著作权审判机制创新实践。从著作权法律体系、审判机制方面详细介绍了著作审判创新实践取得有益成果,并分析了改革中所面临的潜在挑战。第三部分介绍了迎接新挑战,著作权审判机制改革创新与发展规划。从多个方面分析了深化著作权审判改革的着力点,及不断推进著作权审判发展的重要方面。
简介:首先,司法独立是分权制的产物.资产阶级思想家们认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必须实行代议制,而为了保证代议机关能真正成为人民的代言人,必须把国家权力分成三种,分别委托给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来行使,并使之相互制约.这一思想的代表人物当属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他认为,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权力必须分立,任何两种权力的融合,必然产生专制.这种三权分立的思想,后来作为政权组织原则在资产阶级各国被普遍付诸实践.司法独立正是基于此而提出的,它指的是司法权的独立.有两层含义:一是司法权力的独立,即司法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首层组成部分之一,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与其他两项权力一样地位平等,不受其它权力的领导与支配,它通过对纠纷的处理来制约和纠正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偏差;二是指司法运行机制的独立,即法官只忠于法律,独立地审理案件,法院系统的人财物的管理体制独立.因此可以说,司法独立是分权制的政权组织形式之下的产物,是三权分立原则的派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