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将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作为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和采购手段,在经济活动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一、招标投标能够提高投资效益,节省资金通过公开的招标,使众多的投标企业之间形成公平竞争的局面,从中淘汰高于社会必要劳动量的投标企业,筛选那些低于社会必要劳动量的投标企业。《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规定了中标人必须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低于成本价格除外,因此,投标人在决策投标报价时,必然要把能获得的利润降到合理的程度,才有可能中标。项目建设单位通过
简介:近年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评定及年审等,已经有一套完整的管理办法和标准。但就建设单位而言,水平参差不齐,有的对基建程序、招标投标、建筑施工、工程造价、质量监督、工程监理、施工合同知之甚少,严重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建设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缺乏一定资格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扯皮现象,使招标投标得以顺利进行。对建设单位的资质必须按照规定全面进行审查,具体有以下几点:1-基本建设投资的来源当前基本建设投资中,包括政府投资、银行借款和自筹资金,还有的是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集体企业与集体企业联合投资
简介:立法程序的意义首先表现在立法程序是立法合法性的来源。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是因为这种规范是由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的组成人员,按照法定的立法程序,在法定权限内创制而成。法定的立法程序是法案转化为法律的形式要件。法律的合法性来自于立法程序本身的合法性。如果仅有立法者的合法性而无立法过程的合法性,法律就缺乏其正当性。同时立法程序又是民主立法的基础。立法权是化解在立法程序之中的。立法程序中的权利包括:提案权、审议权、表决权以及法律的公布。在立法实践中,立法程序所赋予的权利,正是立法权在操作过程中的表现。缺乏立法程序的具体化,立法权只是一种可能的权力而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