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实践中,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的大多数执法行动均是通过暂缓起诉协议(DPAs)或不起诉协议(NPAs)和解结案的。但是,在联邦监管机构考虑使用缓起诉协议(DPAs)或不起诉协议(NPA)进行协商之前,通常会权衡企业是否愿意与执法机关潜在的调查进行合作,以及是否促进并提升了企业的合规文化。正如本文展示的,合作与合规并不总是与遭受FCPA审查风险企业的最佳利益相融合。合作往往意味着要求企业律师确定实施违法行为的个人。如果这些个人在单独的行动中受到纪律处分或被起诉,由此造成的后果可能导致企业内部的个人和律师之间的互不信任,企业内部沟通的崩溃,造成不公平待遇的感觉以及不适当的风险规避举措,而所有这些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均是不利的,并且可能阻碍企业维护守法文化的努力。事实上,这些并不是新问题,但由于监管机构经常以扩张方式解释FCPA,使得它们在FCPA背景下具有了特别意义。由于监管机构频繁地解释FCPA,而FCPA的复杂性与潜在行为的跨国性质,使得在允许的竞争性活动和不允许行贿之间经常出现模糊的界限。尽管许多企业最终可能认为合作带来的潜在负面影响是可以解决的,但在设计企业内部的合规计划时,企业和企业内部的律师仍然认识到这些问题至关重要,监管机构也需要意识到,他们的执法政策可能会阻碍企业自我监管的努力。
简介:旧村改造是推进郊区城市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现农村现代化、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随着旧村改造的进行,构建幸福社会、提高居民幸福感已经成为中国各级政府所追求的重要施政目标。在中国当前背景下,研究收入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项目通过对北京市大兴区进行旧村改造后的XX村居民收入和幸福感情况的入户调查,查找出在一定条件下,比收入更能影响其幸福感的其他因素,由此分析出不同的收入和幸福感之间的关系和变化规律,以及相同收入水平下幸福感的差异的原因。根据最终调查结果针对在旧村改造后如何提高人们生活和收入的水平的同时增加其幸福感的问题,以学生视角给出建议。为今后的旧村改造项目可以更高效的同时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幸福感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