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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实践中,笔者发现,在新一届政府领导人员已经产生,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还未被提请之前的2个月内,地方党委、政府认为上一届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职务在延续,党委、政府召开的“一把手”会议,依然由上一届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出席,其会议名单上,依然还是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这些人依然主持着本单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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