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实践中,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的大多数执法行动均是通过暂缓起诉协议(DPAs)或不起诉协议(NPAs)和解结案的。但是,在联邦监管机构考虑使用缓起诉协议(DPAs)或不起诉协议(NPA)进行协商之前,通常会权衡企业是否愿意与执法机关潜在的调查进行合作,以及是否促进并提升了企业的合规文化。正如本文展示的,合作与合规并不总是与遭受FCPA审查风险企业的最佳利益相融合。合作往往意味着要求企业律师确定实施违法行为的个人。如果这些个人在单独的行动中受到纪律处分或被起诉,由此造成的后果可能导致企业内部的个人和律师之间的互不信任,企业内部沟通的崩溃,造成不公平待遇的感觉以及不适当的风险规避举措,而所有这些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均是不利的,并且可能阻碍企业维护守法文化的努力。事实上,这些并不是新问题,但由于监管机构经常以扩张方式解释FCPA,使得它们在FCPA背景下具有了特别意义。由于监管机构频繁地解释FCPA,而FCPA的复杂性与潜在行为的跨国性质,使得在允许的竞争性活动和不允许行贿之间经常出现模糊的界限。尽管许多企业最终可能认为合作带来的潜在负面影响是可以解决的,但在设计企业内部的合规计划时,企业和企业内部的律师仍然认识到这些问题至关重要,监管机构也需要意识到,他们的执法政策可能会阻碍企业自我监管的努力。
简介:农业供给侧结构性问题,只有通过市场信号才能如实反映出来,也只有通过市场竞争才能有效化解。要把创新体制机制排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首位。随着城乡居民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的提高,对农产品需求逐渐从量的需求转到质量和安全上来,要求大幅度提升这部分新产品的比重。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要求我们必须重视开发农业新功能、创造新业态、提供新供给、满足新需求。我国部分大宗作物产品过剩,是由于我国劳动生产率低、成本高,无力与进口农产品竞争。改革农地产权结构,实施"三权分置",推动土地经营权流转,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是提高农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要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创新是第一要素,教育是基础,这就必须改革城乡二元教育结构,把优质教育资源配置到农村,实现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大规模培养新型职业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