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刑法理论上,犯意转化、另起犯意与转化犯这三个易混法律术语的关系一直处于被忽视的状况,笔者进而抓住这一可谓研究的半空白领域进行深入分析,从语言学以及刑法学的角度对这组概念进行辨析,找到了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在犯意个数和性质、行为个数和性质以及犯罪的具体对象方面的不同之处,并且捋清了犯意转化与转化犯是属于对犯罪主观方面的片面评价与对犯罪的罪数形态的综合评价之对应关系,找到了转化犯一直处于被忽视境地下的、在罪数形态中应有的位置,也明确了另起犯意所对应的罪数形态应当是实质的数罪。同时,笔者将这一组概念的关系用图示清晰表现出来。最后,笔者对理论研究中存在的认为犯意转化属于吸收犯的错误观点进行了反驳,提出了犯意转化在罪数形态中所对应的应当是转化犯的观点。
简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不仅为新时代政法工作提供了科学指南和根本遵循,而且阐明了核心要义,具有重大意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就要把握好其实战转化的关键要素——应用和实战,同时结合政法工作的实际特点,采取面向实战的教学模式、实习模式、比武模式、论坛模式,促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的实战化,充分发挥其伟大力量,推动新时代政法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简介:近年来,各地抢劫罪和转化型抢劫罪多发。尽管1997年《刑法》第269条规定了转化型抢劫罪,界定了适用《刑法》第269条的法定条件,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尽一致甚至是截然对立的见解和做法,从而使之成为抢劫罪的理论和实践中的又一个重要而疑难的问题。在适用《刑法》第269条时,笔者认为先行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既不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要求构成犯罪。从刑法理论和罪刑协调的角度考虑,笔者建议将《刑法》第269条修改为“以盗窃、诈骗、抢夺手段实施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简介:中庸作为儒家的一种重要核心思想,是道德的最高层次,是人生修养的最高境界,也是为人处世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中庸的本来意义就是"道德实践的最高指导原则"或"最高尚的道德品格"。这从两个层面揭示了中庸的思想义涵:一是本体论意义上的道德人格;一是方法论意义上的处世原则,使得二者成为中庸论域下重要的逻辑起点。中庸作为一种思想理念或哲学范畴,长期以来因缺乏对其进行整体性的话语逻辑阐释、缺乏文化认同基础上的对其普世价值的挖掘,造成不公正的误读甚至诋毁。本文立足于中庸的话语逻辑视角,从中庸的高度之维、难度之维、向度之维三方面论证中庸在这一特定话语逻辑系统中的思想义涵,进而揭示出中庸在思维方式与文化认同方面的价值诉求及其现实转化。
简介:多年来,受制于传统全能政府理念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们的政府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了、又管不好的事情,而有些该管的事情没有管或者没有管好,从而束缚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教训深刻。该管的事情没有管或者没有管好,就是指政府职能的"缺位",对这些本应由政府管理履行职责的事项,政府应当负起责任。政府在这方面的职能应当"强化";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了、又管不好的事情,就是指政府职能的"越位",对这些应由市场和社会发挥作用的领域,政府应当退出,政府原来的职能就应当"弱化";此外,对于政府现在正在管而且只能由政府进行管理的事项,以及因特定原因短时间无法退出的领域,政府在进行管理
简介:转化犯是指在实施某一故意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因又实施了一行为或者出现了某一较为严重的结果,而超出了原基本罪的构成要件范围,基于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刑法特别规定在这种情形下犯罪发生了转化,并以转化后的犯罪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某些刑法条款之所以既被认定为转化犯条款又被认定为法律拟制条款,主要是因为转化犯与法律拟制之间存在转化犯内涵的法律拟制性和转化犯外延的法律拟制性这两个方面的关联性。而这就决定了转化犯与法律拟制的主要差别在于其外延的大小。详言之,转化犯条款中仅包含了对客观行为的法律拟制类型中将数罪拟制为一罪和将此罪拟制为彼罪的情形,以及对主观方面的法律拟制类型中部分法律拟制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