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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本质并非欺诈,而是滥用优势非法控制市场。操纵行为对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市场秩序造成破坏,违反了"三公原则"。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并不要求具有特殊身份,任何参与市场交易的行为人都可以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操纵目的,但不限于特定犯罪动机。"双重兜底"条款应当以最严格的标准加以适用。"双重兜底"条款分为与行政法、经济法等前置法形成的"双重兜底"条款和与相关司法解释形成的"双重兜底"条款。对于前者,司法解释应当及时根据犯罪行为的本质对具体的犯罪情形作出规定;对于后者,司法实践中应当优先选择不适用。

  • 标签: 市场操纵 双重兜底 欺诈 构成要件 司法解释
  • 简介:[案情]朱某欲购买毒品后转卖牟利,遂与毒贩雷某达成毒品买卖合意。朱某向雷某以银行汇款的方式交付购毒预付款,雷某遂通过快递物流方式寄送给朱某甲基苯丙胺1000克。雷某将毒品寄出后,通过微信将物流寄送单据照片发送给朱某(该快递单上仅有朱某姓名、联系方式及所在区域名称,无朱某的具体收货地址)并告知其注意查收。毒品包裹运抵朱某所在区域快递公司,朱某接到快递公司取件通知承诺取件,在尚未前往取件时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 标签: 毒品 犯罪形态 邮寄方式 快递公司 物流方式 甲基苯丙胺
  • 简介:“徒法不足以自行”。有法制不代表实现了法治。公务员是否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对于我国的良法能否实现善治,起着很大的决定作用。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应明显高于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有机体系。只有通过培训与考核相结合,法律学习与政治学习相结合,权力受制约与维护权力相结合等方式多管齐下才能达到提升的良好效果。

  • 标签: 公务员 法律意识 法治 依法行政
  • 简介:犯罪未完成形态处罚范围的判断依据并非普遍处罚原则以及罪质轻重程度,而是构成要件。中国刑法中没有关于犯罪未完成形态处罚范围的专门规定,普遍处罚原则是旧刑法时代类推制度的产物,不应继续存在。德日刑法须以有关犯罪未完成形态处罚范围的规定为依据定型构成要件,中国刑法则须先完成构成要件的定型才能判断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处罚范围。犯罪未完成形态的不法来源是犯罪预备与未既遂实行,如果适用以构成要件为中心的规范判断路径,则中国刑法仅处罚极少数犯罪的犯罪预备以及部分犯罪的未既遂实行,在立法层面没有滥罚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嫌疑。

  • 标签: 犯罪未完成形态 普遍处罚原则 构成要件认知 规范判断
  • 简介:一新时代中国经济法学的学术增长点党的十九大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2018年恰逢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在这样的时代节点上,经济法学界需要思考,尤其需要回顾和反思:我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为进入新时代准备了什么?应当以什么样的姿态进入新时代?

  • 标签: 中国经济法学 新时代中国 经济法学问题
  • 简介:凯尔森与施密特的论战是一场影响深远的学术论战。对论战核心争点即对“谁应该成为宪法的守护者”之理解必须以理解双方的“宪法”概念为前提。两位宪法学家对“宪法是什么”这个宪法学元问题的立场不同直接影响着他们对“谁应该成为宪法守护者”的回答。凯尔森从纯粹法的规范层级理论视角界定宪法的规范本质与合宪性问题的规范内涵,在此基础上论述建立专门宪法法院是实现合宪性保障的最科学的司法技术机制。施密特从政治宪法概念出发,将宪法界定为确保政治共同体生存自保的政治决断和体现人民统一意志的政治状态,并认为在议会散失国家统一意志形成功能的情况下,高度政治性的宪法争议只能交由人民直选的国家首脑行使才能确保宪法的正当性基础。凯尔森与施密特宪法思想在认识论与方法论意义上都包含了真理颗粒。但是,如果从现代宪法革命勘定的价值内核着眼,两者的宪法概念都排斥个人自由与天赋人权对于宪法的内在规定性与构成性意义,因而偏离了宪法最重要的价值基准。这是我国在借鉴他们宪法的理论时需审慎评估之处。

  • 标签: 凯尔森 施密特 合宪性审查 宪法法院 规范宪法学 政治宪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