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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日前发布《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通则表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在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方面。应坚持先审后播和审核到位原则。通则指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应建立内容播前审核制度、审核意见留存制度及工作程序,配备与业务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审核员,及相应的审看设施。

  • 标签: 内容审核 视听节目 中国网络 通则 工作程序 审核意见
  • 简介:民法总则》在规范民事权利、意思自治、信赖保护方面颇具特色。关于民事权利的原则性、确权性或说明性规定,旨在以《民法通则》之衣钵落实权利保障法治化政策,彰显对民事权利保护的高度重视。人格权应否独立为一编应立足于该权利的独特性并结合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予以体系性、技术性论证,不能按《民法总则》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并以人格权重要为据,进行自我想象的政策性论证。《民法总则》第134条与第136条第1款在践行意思自治原则上进步斐然,合同编应响应此种立法,摈弃将书面形式当作合同成立要件的《合同法》规定。合同是提取法律行为制度的基本素材,合同编不应再像《合同法》那样对合同的效力作专章规定。《民法总则》以对诸多信赖保护规则予以规定的方式,将信赖保护视为中国民法内在体系的构成要素。物权编应据此对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制度做出单独规定。

  • 标签: 民事权利 人格权 意思自治 民事法律行为 信赖保护 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
  • 简介:衷心感谢张礼洪教授为我提供这次讲学机会。张教授是意大利法学界的中国使者。我们视他为我们的同事,并对他始终怀着高度的敬意。因此我非常高兴地接受了他的邀请,向大家谈谈民法典,也就是一种欧洲已经实验过、但在今日已暴露危机和衰弱征兆的立法形式。我希望我对于欧洲经验的叙述能够有益于中国民法典的编纂者。

  • 标签: 中国民法典 欧洲经验 立法形式 法学界 意大利 编纂者
  • 简介:民法强制性规范,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惩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概述了民法强制性规范的含义,对其解释和适用作出分析,并论述了设置强制性规范的正当性,以期为我国民法强制性规范的发展提供一定参考。

  • 标签: 民法 强制性规范 研究
  • 简介:民法总则》的制定是民法典编纂的关键一步。《民法总则》的制定受到中国当下的既有立法、法源体系结构以及民法典编纂的组织模式的深刻影响,强调对《民法通则》的继承,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民法总则》在一些重要问题上所作出的抉择,对民法典分则的编纂会产生系统性影响,《民法总则》对具体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司法适用。但《民法总则》也遗留了一些问题,表现出与先前的立法类似的缺陷,并且制造出一些问题,例如对人格权问题的规定过于简略,不合理地拆分了债法体系。这些问题有待于在分则部分的立法中,以替代性的方法予以弥补。

  • 标签: 民法典编纂 民法总则 法律行为 人格权 债法体系
  • 简介:大规模损害(可能是由某种单一的原因或一系列同质的原因引起)的实质性特征在于受害者之众多。然而,在民法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是个体损害的个别归责。因此,在传统民法关于损害赔偿的理论中,大规模损害的归责问题将在使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满足责任的因果关系及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框架下得以解决。在大规模轻微损害的案件群中,考虑到败诉风险和诉讼成本问题,受害人缺乏理性的诉讼利益促使其提起诉讼,而侵害人却因为受害人的众多而享受着可观的收益。为了有效制止企业的不正当行为,应当引入利润追缴之诉。而在真正的大规模损害中,即个人的损失相对较大时,则需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加以解决。要使私人权利实现便捷化、减轻审判压力,可以在程序上对个人诉讼请求“打包”统一处理,如集体诉讼或代表人诉讼。此外当然也存在法庭外的纠纷解决途径,如斡旋、调解或者仲裁。在民事责任法的框架之外还存在无法被归于任何权利主体的所谓的经济损害。就环境损害而言,存在两种规制模式:将受损害的个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扩张至恢复原状的费用,或者把纯粹的经济损害作为集体性的,即社会整体所遭受的损害。

  • 标签: 大规模损害 人身损害、物的损害和财产损害 责任财产储备 损害保险和责任保险集团诉讼 环境损害
  • 简介:为防止经营体的高额债务甚或分裂,《德国民法典》通过农庄继承权保护机制,以特权衡量的方式应对继承开始下的经营继受。《西北德农庄条例》与《单独继承法》提供了更好的特殊保护,力求实现单独继承人的继承,同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额的价值补偿退出继承的人。在实践中,以预设的继承顺位转让农庄占优势地位,但法律制度还不完备。为此,交易实践发展出了适当的合同类型及构造以保障农业经营。在关于继承开始的法律制度不完善的背景下,在预设继承的框架下谨慎地规定转让是最优选择。

  • 标签: 经营继受 《西北德农庄条例》 《单独继承法》 农庄转让
  • 简介:民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宣言书.所谓民法总则,是关于民法的基本规则,也称为私法的基本法.民法总则是对民法典分则编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式确立的规则,是民法典中最基础、最通用,同时也是最抽象的部分,所以它可以普遍适用于各个民商事单行法律.《民法总则》的颁布在我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刚刚通过的《民法总则》开启了我国民法典编纂的进程,极大地推动了中国民事立法的体系化.今天我们讨论的是《民法总则》的本土性和时代性.

  • 标签: 民法总则 时代性 本土性 民事立法 提取公因式 百科全书
  • 简介:在父母侵害儿童权益时或父母因经济原因无力行使亲权时,意思自治原则支配下的民法亲子监护制度不能按照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对儿童权利提供有效保护。该问题的解决依赖于亲权制度的社会化改造,其主要内容包括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的确立、社会介入主体的确定、介入条件以及介入方式的明确等。我国民法典亲子监护制度应按照亲权社会化要求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将儿童发展局作为唯一社会介入主体并确定其职责,二是规定具体的社会发现、社会支持、社会干涉条件与具体措施。民法亲子监护制度进行社会化再造后,其体系构成包括民法典中的一般规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特别规定。

  • 标签: 亲权制度 社会化 社会支持 社会干涉
  • 简介:现行民事基本法律将第1条设置为立法目的条款,是我国独有的做法。我国民法典的第1条仍应坚持设置为立法目的条款。现行民法体系中立法目的条款的文本表达有诸多的问题,但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利益衡量、目的论解释等重要作用。当前各版本民法典(民法总则)草案中的第1条在语言风格、基本定位和内容表达上存在诸多不足,为保持法典的安定性,作为立法价值的立法目的条款应排除不必要因素的影响,以保持第1条的稳定性。基于此,民法典中立法目的条款的文本设计应统合民法与商法之间关系、彰显私法价值、注重宪法与民法之间关系三个基本面向。

  • 标签: 立法目的 立法宗旨 民法典编纂 目的论解释
  • 简介:虚拟财产的范畴界定为虚拟财产理论和立法的核心问题。现有理论将虚拟财产当作物或权利,陷入了独立性判断的误区,虚拟财产依赖互联网技术系统且受代码控制,在客观上因缺乏独立性和特定性不能成为物权客体;虚拟财产的真实表现形式是二进制的电子数据,而非屏幕显示出的信息,它属于技术和工具范畴,并非信息本体;数据的工具性和代码操控性决定了法律对其直接调整的失灵,虚拟财产应作为数据“操作权限”这一新型法益类型进行范畴界定。虚拟财产应通过侵权法一般条款和相关账户安全保护法律的完善来获得民法上的保护。

  • 标签: 虚拟财产 数据 操作权限 法益
  • 简介:我国民法典的第一编也是民法典的基础和灵魂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已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法总则》的颁布实施,意味着我国民法典时代的正式到来,同时也必然意味着在《民法通则》时代逐步建立起来的中国公证制度,至少在实务层面将面临重大调整和变化。

  • 标签: 公证法 非法人组织 民事法律行为 公证制度 公证事项 监护制度
  • 简介:判断一个国家的民法典是否新颖,合同法分则的种类及编排是一个重要的指标。从最新编纂的民法典进行观察,合同法分则中有名合同的类别出现了大规模扩张的趋势。每一个合同类别实际上都涉及一个行业,新合同类别的原创性和继受速度是和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成正比的。

  • 标签: 合同法 民法典 立法建议 分则 经济发展水平 合同类别
  • 简介:本文对被执行人债权所涉及到第三人的相关司法实践问题予以探讨,如债权执行基础、前提、常出现的处理程序等。

  • 标签: 民法 被执行人 债权执行
  • 简介:民法院能否变更起诉罪名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颇具争议。现阶段,“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等司法改革措施正在逐步展开,使得人民法院变更起诉罪名又出现新的问题。以司法实务中的具体样态为标准,人民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模式可分为“由重罪转轻罪”、“由轻罪转重罪”以及“平行变更”3种。对人民法院变更起诉罪名行为的法律规制也应当在不同的变更模式下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层面进行研讨,应正确适用罪数区分理论,充分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控审分离原则与辩护权保障原则。为了增强法律规制的实效,应当完善刑事立法,科学设置罪名,增加“起诉罪名不成立”判决无罪、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具体形式、细化保障辩护权的相关规定。

  • 标签: 变更罪名 变更模式 实体法规制 程序法规制
  • 简介:中国《民法典》编纂能否成就一部引领21世纪潮流的伟大法典,可能并不仅仅取决于或者主要不取决于编纂模式或者技术,而取决于该法典内容之思想深刻性与现实有效性.为达致上述要求,《民法典》编纂应立基于中国传统、生活及其未来发展.就此而言,习惯法问题对《民法典》编纂成败得失具有关键性意义,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澄清问题有助于解决问题,《民法典》编纂中习惯法问题之意蕴可适切地表述为“民事习惯法典化”又可展开为五个子问题:观念基础问题、具体路径问题、法源地位问题、要素构成问题、事实之规范意义问题.但该问题之有效解决,还须依赖最终汇聚于民法学术路径的多方智识努力.

  • 标签: 中国《民法典》编纂 习惯法问题
  • 简介:(司发通[2017]68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职能作用,现就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 标签: 公证服务 公证机构 工作通知 强制执行效力 债权文书 中共中央办公厅
  • 简介:民法总则》第七章“代理”在文字表述、规范内容等方面与先前的立法相比有了长足的进步。文字表述方面的进步主要表现在术语的统一和精确化;规范内容方面的进步主要表现在对《民法通则》不合理的条文进行拆解和删除,增加《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的条文,对《民法通则》中的条文进行细化,从而增强具体规范的可操作性。《民法总则》第七章“代理”制度的不足在于仍然留下很多的法律漏洞需要通过解释论予以补充和完善,这些法律漏洞主要包括:显名主义原则和例外及其与《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在解释论上需要协调;复代理的前提条件过于严格,需要扩张解释;无权代理人的责任需要进行类型划分;表见代理中“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认定方法尚无定论,等等。

  • 标签: 显名原则 复代理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 简介:编纂民法典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需要处理好民法典与民事习惯的关系.我国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对习惯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形成了为数不少的习惯法.我国的各级人民法院积极运用习惯法解决民事纠纷.民法典编纂过程中,需要充分认识这一立法、司法现状,认真梳理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对习惯的认可、我国法院对习惯的运用、我国民众对习惯的遵行,全面调查、总结我国社会的民事习惯,为民法典的编纂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 标签: 民法典 民事 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