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回顾张五常教授《经济解释》与其他著作中与法律经济学方法论有关之部分,除了摘述其核心思想,本文并提出意见不同处。本文对制度费用之界定更宽,并先定义信息成本之范畴。外部性观念对法律经济学者仍有正面帮助,因为对法律经济学者,法令是可以改变的局限条件,而降低外部性也不需仰赖政府直接介入。制度费用高者,租值消散高;而不同制度所隐含的租值高低,正可以用有效率与无效率来描述。效率概念仍应保留作为制度改革良窳之量尺。产权的概念是制度经济学与法律经济学的共同核心,但定义方式始终不同。本文认为,后者的产权概念,较诸前者,能有效与法律体系接轨,并考虑更多制度细节,并能清楚界定。
简介:如果一方有权合法地对另一方造成损失,则该方通过索要对价来令另一方免受此损失并不侵犯后者的权益;相反,这种选择权的存在对后者有利。法律可能只是为了使人们免受作出此等权衡选择的精神痛苦,而将之列为被禁止的敲诈勒索行为。不同情境下的敲诈行为具有本质共通性,但或被认为合法,或被认为违法。特定行为是否违法,取决于实体性的社会道德观念,而不存在一以贯之的逻辑标准,故对具体情境下的敲诈之合法性的社科法学分析不可或缺。如果媒体兼具报道企业负面信息的权利、不报道的权利和收费后方不予报道的权利,可能将更有利于社会。这是媒体对劳动果实变现方式的选择,也受到了新闻市场竞争机制的内在约束。媒体并无对公众"知无不言"的法律义务,"有闻必报"不符合新闻业的运作规律。"有偿不闻"亦提高了企业从事负面行为的成本。如果媒体无法、无意愿从报道中获得激励,便意味着新闻市场出现了结构性问题。单纯禁止媒体"有偿不闻",可能会导致媒体减少对企业负面行为的关注,因为报道获得的收益未必足以涵盖成本。对"有偿不闻"仅用公法责任惩处,不能有效解决问题。
简介:季卫东:非常感谢您刚才的讲演。很多同学都说,您的演讲非常有见地,我自己对您的话题也颇有兴趣。戴维德、阿尔钦、科斯这个脉络理出来,很清晰,很多讲法对我们未来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也很有意义。您讲的捆绑销售、产权理论、交易成本都很重要。在这里我有几个问题要请教。第一个问题和契约有关系。您是经济学中的合约理论有代表性的学者,既往的经济学研究都是立足一揽子、一次性的合约,立足于共识达成,但是在中国社会,在其他东方社会往往存在关系合约(relationalcontract)这种交易形态,这种关系性的、长期的合约关系和一揽子、一次性的合约并不相同,具有某种计划理性,具有事后交涉的余地。关系合约是一种基本框架,保留未来指向的机会性结构。这种结构性的合约是不是会对我们理解合约产生影响?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颁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第三份司法解释,以澄清买卖合同中的相关问题。值得关注的是,最高法院在该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预约合同可以附带法律责任。这是一个在国内外法学界都具有争议性的议题。本文以比较法为视角审视主要法域相关立法和案例所衍生的诸多问题,进而理解预约合同的复杂性,提出了三层次递进式的“诚实信用”框架理论,并尝试在该框架下明确《合同法》与最新司法解释应该如何互相配合以处理和预约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本文以法经济学方法,深度分析预约合同可能产生的责任的理论基础,提出一种干预主义的路径,以期进一步完善预约合同责任理论。
简介:对"赔命价"的现有研究多是局限在现行刑事司法与地方习惯法的宏观冲突层面,很少关注"赔命价"的作用机理与效能分析。文章基于法律经济学视角,对"赔命价"的成本、效率及功能进行了详细分析,得出"赔命价"能够最小化侦查起诉和审判执行成本,有利于"命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并且带来外部收益;具有灵活性及高效性,能够促进司法资源的配置更加具有效率;同时,在犯罪威慑方面具有独特的机制与效能,是一种柔性化的"命案"解决方式,符合藏区民众的宗教信仰及对正义的理解与追求,能够增进地区民族团结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当然,作为一种私力救济的民间和解方式,"赔命价"也存在诸多不足之处,这就为"赔命价"与现代刑事司法相互配合提供了空间,并可在此基础上探索出最优的犯罪威慑手段与刑罚组合。此举不仅为现代刑事司法顺利进入边缘地区打开了一条可行进路,同时也为现代刑事和解制度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式,有助于恢复性司法的构建与推行。
简介:文中"知识产权"特指那些"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的权利。绝对财产权理论在逻辑上并不能解释知识产权法中的很多制度,鲜有学者敢于在逻辑上坚持;而激励论本质上是干预主义的,认为存在着一个中央的立法或政策制定者,他(们)可以判断应该如何安排立法,使社会效率迭至最佳。激励论的核心方法论"法律经济学"在关于财产权的正当性问题上的分析是站不住脚的,并且由于成本与收益都是主观的,其关于社会成本与收益的计算也是无法完成的。在使用上有竞争性的事物才牵涉分配问题,人行为自由的边界应该止于尊重上一次分配的结果。由于智力成果在使用上不存在竞争性,因此不存在分配问题,也不能成立财产权。科技与文化的创新,作为一种人的行为不应该进行任何特殊的激励。如果创新是实现人们目的的手段,那么创新自然会涌现出来。
简介:本文从产权理论视角来考察雇员隐私保护在互联网时代面临的种种困局。笔者的分析表明,一味地"加强立法"来完善国家层面对公民隐私保护的立法路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雇员隐私困局。因为"加强立法"并不能在真实世界中实现清晰界定产权的社会效果,"加强立法"也未能促成以福利最大化为指向的科斯谈判得以顺利展开。在互联网时代,由于较高昂的产权界定成本的存在,隐私产权在真实世界中处于有待"二次分配"的状态。为破解雇员隐私保护困局,国家需要在科学认识互联网时代雇员隐私之特殊品格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劳资双方的实践智慧,通过鼓励、识别和确认微观层面的有关雇员产权的"二次分配"的新方式、新方法,来实现对雇员隐私保护的优化。
简介:目前,我国食品安全事件进入高发期,而监管主体、产销主体和消费主体三方的监管合作嫌隙是一大肇因。有鉴于此,2013年初,我国将原多部门分环节的监管模式变革为以食药监总局为主导的统合协调监管模式,并于2015年修订《食品安全法》。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可以发现,虽然相关立法修订在不少方面有利于三方合作的改进,但鉴于"失措""失信"与"失察"因素制约,三方主体仍可能面临潜在的合作困境。为此,有必要以强化消费主体共治责任、激励产销主体合作意愿以及引入监管主体良性竞争为切入点,进一步检计监管模式构建上的相关制度问题,进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信息的沟通机制,促进有效监管合作。
简介:“独创性”是著作权法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包含“独立完成”和“一定的创造性”两个要件。相比“独立完成”,“创造性”的判断非常模糊,司法裁量规则由“作品艺术价值”论、“作者心理意图”论、“创作过程工具”论替换为更加客观恰当的“细微/显著的差异”二分法,这有其哲学基础和科学依据,但该二分法并未提供精确统一的标准。为弥补这一不确定之不足,法经济学视角可以提供更为准确的分析路径,实现维系公平竞争,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治理目标。正在修改的《著作权法》应删除对“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含义阐释中“有审美意义”这一语词限定,并将计算机字体作为一种作品类型纳入新法,从而满足产业发展需求,并通过合理恰当地解释“独创性”内涵以提供公平有效的激励。
简介:'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与'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有所不同,我们应当转变经济法思维,确认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应指以劳动力要素为媒介的物质利益关系,其中包括调整某些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不调整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关系。我们应当以保障'市场决'的经济法新思维来重构经济法。重构的经济法,应当明确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立法宗旨,确定经济法主体为劳动力权人,以奖惩结合保护劳动力权,以此构建劳动力从生产耗费、竞争实现和共同分享(劳动力的恢复与提升)的运作秩序,实现民与民、官与民同创共享增量利益的劳资政合作共赢。重构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经济法,保障民、民之间和官、民之间的发展公平,有利于让一切劳动、知识、枝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进发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