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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十八大的召开告诉我们,中国人已经迎来一个蓬勃的时代。无论是古罗马公证制度还是中国公证事业,它们的发展如其他所有事物的发展一样,都经历过鼎盛时期,逃不开备受质疑和压制的赢弱阶段,而后随着法律制度的愈加健全而经历复苏的旅程。这似乎已经成为所有经受得住考验的事物所必然践行的旅程。今天的中国公证事业,跟随所处的时代背景,

  • 标签: 感悟 公证事业 中国人 公证制度 鼎盛时期 法律制度
  • 简介:文章从分析新媒体时代给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出发,梳理了势前检察机关与新媒体在沟通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在当前条件下提高检察机关与新媒体沟通能力的办法和举措。

  • 标签: 检察工作 新媒体 沟通
  • 简介:澳大利亚竞争法体系完善,被认为对增进整个经济和消费者的利益起到了很大作用。这些法律由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CCC)有力的执行。ACCC在执行中所采取的立场、实践中的作为,以及企业应当如何保证其对竞争法的遵守等问题,为其他竞争法法域提供一些有益经验,亦对企业在其他法域设立守法项目提供了指引。

  • 标签: 竞争法 规制者角色 ACCC 执行 企业守法实践
  • 简介:程序公正的司法价值和社会意义是借助法定的一切有利于实体公正效果的社会力量,确保遏制冤假错案的发生。在新媒体、自媒体时代,司法程序从顶层设计到网格管理,始终都要为防范审判盲点而努力完善。要通过政法微博、庭审直播、社会化的第三方评价、专家证人和鉴定人参与等多元形式,加强与群众的信息、理念和社会治理思想的沟通,更加有效地做好群众工作,更好地教育群众,更多地争取群众,群策群力,共同维护司法权威和政府公信。

  • 标签: 自媒体时代 冤假错案 遏制路径 鉴定保障
  • 简介:微博远不能代表真正意义上的表达自由,我们离后者其实还很遥远,而对表达自由的保护不能以放弃其他价值,如公正审判为代价。事实上,中国司法审判所面临的挑战更为复杂,实践中出现的所谓微博促进审判公正的案例,本质上都在背离正当刑事司法程序,必须警惕这种"微时代"形式下的民意审判。

  • 标签: 公正审判 微时代 民意审判
  • 简介:目次一、引言二、社会分化的三种类型三、阶层分化和国家宪法的兴起四、功能分化、去中心化和宪法危机五、子系统宪法的毛细化式侵入六、社会的自我保护和宪法保卫社会七、结语一、引言"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狄更斯在《双城记》中如是写道。每当社会到达一个转折的时代,那个时代就会集合最好和最坏的特征于一身。从社会分化的角度看,当代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以功能分化为主的时代。这并不是说其他类型的社会分化已经失去重要性,而是相对于功能分化,其他类型的社会分化的影响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已经被内化在社会个体和社会子系统的

  • 标签: 社会分化 功能分化 子系统宪法 宪法危机
  • 简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签订,标志着两岸经贸合作进人了新的制度化轨道。在后ECFA时代,两岸将在更多领域开展更密切的务实合作。文章通过分析《投保协议》的实施在征收、透明度、投资争端及法律认同方面所面临的制度性障碍,并提出克服之思考,以期为ECFA的后续法制化进程提供富有建设性的构想与建议。

  • 标签: ECFA 《投保协议》 征收 透明度 投资争端 法律认同
  • 简介:奥巴马政府以行为科学和行为法经济学的成果为科学基础,从完善监管和监管审查,促进国际监管合作,以及减少监管负担三个主要方面进行了政府监管改革。这是对成本收益分析传统的完善和补充,是一种更加符合行为法经济学实证和规范要求的人性化和合理化政府监管模式。

  • 标签: 政府监管 行为法经济学 行政命令 监管审查 回顾性审查 科学完整性
  • 简介:微博自落户中国后催生了中国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亦带来中国公共生活的巨变,言论自由和公众监督前所未有的开始勃兴。但为解决微博自由同时引发的诸多负面问题,2012年政府经由实名制对微博自由予以强势干预。干预的本质当然是对人们借由微博这个平台所获得的自由进行划线,确定微时代下人们的自由与自由的限度。本文尝试从宪法的角度,从目的正当性、手段适度性、形式合宪性三个方面,对政府的此次干预是否妥适,是否恪守必要限度,进行检验。而本文的写作也旨在促成借由微博实名制对国家和法律作用的限度进行重新思考。

  • 标签: 微时代 微博 微博实名制 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的限制 限制的合宪性理由
  • 简介:在审查有关禁止同业竞争者使用其商标时,需要对同业竞争者是否具有攀附他人现有商誉的主观恶意进行认定,而有关攀附恶意的认定一直都是困扰司法审判实践的难题。作者围绕“老黄记”字号与“黄家”注册商标是否构成攀附恶意问题入手,对攀附恶意认定路径进行了详细分析,并说明了在攀附恶意认定过程中推定制度的重要性。作者认为,从防止混淆商品出处、禁止恶意攀附的立法目的出发,对于字号在字形、读音上虽有差距,但方言读音近似,在相关公众中仍能造成混淆可能的,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 标签: 商标专用权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开封市 餐饮服务 字号 商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