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票据制度与物权制度关于票据质权设立规则存在冲突:《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规定设立票据质权必须进行质押背书;《票据法》规定票据质权的设立应当进行质押背书。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相关司法解释不仅没有解决这一冲突,反而放大了这一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票据质权设立时未进行质押背书的,其所设立之质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未进行质押背书的,不构成票据质押。上述规则的冲突现象,不能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来解决,也不能以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来解决。不能认为民法担保物权制度与票据法票据质押制度分别创设了两种效力不同的票据质押制度。《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作有别于《票据法》票据质权效力与实行方式的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中所谓的“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客观上不能发生。不同法律确定的票据质权内容、效力、实行方式相同。票据质权设立规则不应有异,必须完善立法解决规则冲突。
简介:根据传播过程中的受众不同,中国经济法传播可以分为小众传播和大众传播两种。与传统部门法传播相比,现有经济法传播的特点是:小众学术讨论与大众传播频道不同,内容也不相同;先有大众传播的泛滥,再有小众学术讨论的成熟;理论研究的先进成果基本上没有被立法接受;虽然"国家调节说"对小众学术传播发挥了引领作用,但在大众传播中其应有的引领作用受到了阻碍。其危害结果是:小众学术研讨的自娱自乐和大众传播的无知无觉;经济法启蒙教育的失败,教学资源浪费;无法消除社会公众对经济法的偏见。要纠正大众传播的错误,需要我们还原现行经济法大众传播的本来面目,加强政府部门对大众传播内容的监管,发挥小众传播权威对大众传播的引领。
简介:就税务行政协助制度的原则,以及工商机关、出入境管理机关、交通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等主要行政机关对税务机关的协助问题,在两岸间展开了从规则内容到法理背景的逐一比较,据此提出建议大陆地区可借鉴台湾地区的有益经验。在构建税务行政协助制度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尽量以"法律"的形式,或者至少在"法律"中明确授权,建立起从效力形式上表现为由法律到行政法规再到部门规章,在适用关系上表现为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具有内在逻辑的税务行政协助制度规则体系;第二,在税务行政协助具体规则设计时应以行政一体化理念为指导,贯彻"互利对等"原则;第三,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全方位设计制度规则,尤其要妥善解决其中的协助费用与法律责任两个关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