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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任局长8年中,刘佩琦坚守廉洁了4年,但最终还是逾越了底线。检察机关查实,这名“淹没”在好处费中,50岁的灵川县水利电力局(以下简称水电局)前局长,2010年12月至2014年间,插手工程或材料采购,先后11次收受中标公司老板给予的好处赞共计39万多元。

  • 标签: 水电局 局长 工程 2010年 检察机关 材料采购
  • 简介:中国的南海油气资源储量丰厚,享有“第二个波斯湾”的美誉。近年来,中国就南海油气资源共同开发问题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当前南海油气资源共同开发并没有实质性进展,影响共同开发“区块”选择的障碍包括各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界限主张的冲突、争议海域界定模糊、对“共同开发”理解各异、区域外大量国家或企业卷入等。提出“区块”选择应当遵循的原则,通过和平谈判的方式明确争议海域,促使石油公司参与“区块”选择,从低敏感领域合作着手,多方式确定“区块”,以此解决上述障碍。

  • 标签: 南海 共同开发 “区块”选择
  • 简介:土地开发权与土地发展权两者在概念界定、文本规范等层面,存在诸多差异,应予区分。法律性质上,宜将土地开发权定性为用益物权。立足我国独特的地权结构形态,在土地开发权归属层面,应践行城市土地开发权国家独占和集体土地开发权归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享有的“双轨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区分承包地开发权、宅基地开发权、集体建设用地开发权和城市建设用地开发权四种不同类型,来展开制度设计和规范配置。中国法上嵌入这一“新权利”,会带来法体系、法制度和法规范三大法效应。在城镇化高速发展的当下,以土地开发权为切入口.改革我国土地财产权和土地管理权两大法律制度,是回应其法效应,增强土地制度回应力和适应性品格的内在诉求。

  • 标签: 土地开发权 土地发展权 法律性质 法效应
  • 简介:看房时,开发商告知业主小区附近将建城铁,保证业主出行交通便利,“人住即有城铁”,并在楼盘的售楼处展示了“北京2015年地铁规划”展板。因为“人住即有城铁”,业主以每平米14000元的价格购人该楼盘一处楼房。然而购房后,业主得知新房所在区域并无建城铁的计划。为此,业主以开发商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为由将开发商诉至北京市房山区法院要求赔偿6万多元的经济损失。这起闹得沸沸扬扬、深受媒体关注的案件经法院审理,以业主的索赔请求未获支持而告终。

  • 标签: 开发商 地铁 索赔 兑现 主诉 法院审理
  • 简介:【裁判要旨】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房屋真实情况,诱使购房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构成欺诈。购房者在撤销权除斥期间内请求撤销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标签: 开发商 房屋 故意 商品房买卖合同 购房者 意思表示
  • 简介:《物权法》上过于简略的规定使得土地立体开发中私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纠缠不清,应分析、检讨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的确定、土地所有权人的分层设立规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再利用方式三大问题.形成土地立体开发私法制度的基本框架。首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应通过登记制度予以确定,《物权法》出台前未登记垂直范围的,当事人可凭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司法裁决等申请登记.否则视为没有限制。然后,土地所有权人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则应包括权利范围不得重叠、已有物权人不享有同意权等.同时物权人间利益协调可通过变通适用相邻关系、地役权制度与确立司法介入等方式进行。最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未使用空间的利用问题上,基于制度背景、立法现状等考量,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但其可通过权利的部分转让实现对空间的再利用。

  • 标签: 建设用地使用权 范围界定 设立主体 设立规则
  • 简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2条的解释和适用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收益缴付制度是第82条的重要内容之一,然而对该制度在解释和适用上存在诸多法律问题。第82条的收益缴付制度是海洋法公约确立的一项全新制度,管理局在收益缴付制度中具有重要的职能,但其权力的行使须避免超出公约的授权。沿海国缴付义务的履行与豁免须以符合公约解释的方式进行,收益缴付制度对于将来加入公约的国家没有溯及力。收益缴付制度的争端在公约框架下解决面临一定困难,由争端方事先达成协议可能是最为有效的解决方式。

  • 标签: 外大陆架 资源开发 收益缴付 国际海底管理局
  • 简介:物业服务合同中,在认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债务内容时,应当根据缔约的背景环境,综合合同约定、交易习惯等诸多因素对当事人意思进行解释,进行具体化地判定,而非完全取决于合同性质的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既有法定依据也得到理论与实践的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债务是方式之债,应重点考察其服务本身和履行过程来判定是否存在服务瑕疵。若该违约中介入了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则应采“合同构成”之合同拘束力理论框架作为分析工具,考察“防止第三人侵权”是否落入债务人自愿承接的债务内容中,以决定债务人可否免责,方能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其风险配置。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公用区域负有防范第三人侵害业主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得免责。合同法第121条应当限缩适用。

  • 标签: 物业服务 给付 第三人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