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少年司法制度由于其特殊地位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司法制度发展水平的标准之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不仅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要求,而且是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有效补救措施,同时也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需要。
简介:被害人由于长期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处于被忽视地位,对犯罪人的减刑假释不参与和不知情尚情有可原;但犯罪人和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也被排斥在外有违情理和逻辑,甚至某种程度上作为诉讼活动中心的法院在减刑假释裁判活动中已被异化为一种形式上的审批手续,因而有必要对当前减刑假释进行反思。被害人作为法益损害的承担者,理应是减刑假释诉讼活动中的主体,这是克服减刑假释诉讼弊端、平复被害人报复情感、恢复被破坏社会关系之需要,因而赋予被害人参与权具有正当性。
简介:在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中,针对律师在场与合适成年人参与是否可以合二为一的问题存在许多争议,律师是否可以作为合适成年人是争议的主要焦点。笔者结合新刑诉法,对律师在场制度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概念、联系、区别进行了详细的比较,从权利属性、适用范围、人员条件、作用、工作方式、可行度六方面阐述了两种制度的区别。
简介: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起源于英国的费肯特案件。英国1984年警察和刑事证据法中对合适成年人有明确规定,要求在侦查阶段为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设立“合适成年人”(theappropriateadult)辅助其完成一定的诉讼程序。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
减刑假释裁判机制的反思与完善——以被害人参与为视角
新刑诉法视角下律师在场制度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之比较
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问题及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