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前,我国风险规制领域公众参与正处在参与不足与参与过度的困境,这实则暴露出风险规制公众参与的形式化。针对这一问题,主流法律学者主张应当通过利益组织化建构所谓的公众参与利益代表模式来解决公众参与形式化的问题。从理论渊源上考察,公众参与的利益代表模式遵循多元主义的政治哲学传统,强调通过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对抗、竞争、博弈来对风险规制决策施加影响。然而,这种公众参与模式存在着严重的弊端。在现代社会中,民主的实质是协商论辩而非对抗妥协,因此在风险规制参与模式上应当向协商转向,建构一种以协商民主为理论基础的风险规制公众参与模式,借由多元主体的协商对话来强化公众参与,克服公众参与的形式化,最终塑造风险规制决策的正当性。
简介:许昌市法学会以法律服务站建设工作为抓手,扎实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创造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许昌模式”,为维护基层和谐稳定、推动法治许昌、平安许昌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截至目前,全市103个乡(镇、街道办)全部建立了法律服务站,形成了覆盖全市城乡的法律服务体系。
简介:虽然我国传统的刑事侦查模式在侦查活动中仍在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这一模式因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而面临诸多问题。大数据既促进了时代的发展,也改变了犯罪的方式,还推动了侦查模式的转型。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作为一种现代化的侦查模式,旨在针对已经发生或者尚未发生的犯罪行为,借助以云计算为基础的大数据技术平台来查明犯罪事实或者预测犯罪,进而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数据驱动型侦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侦查人员应当从根本上转变侦查理念,建设综合的数据应用平台,确保数据资源的互通共享,明确犯罪信息收集、犯罪信息分析、犯罪信息验证以及犯罪趋势预测4个相互关联的运行机制。构建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还应注意规范大数据在侦查模式中的应用。
简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括'实体从宽'和'程序从简'两个方面,本文聚焦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简化。具体而言,本文建议了两种路径来简化完善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包括在在审查起诉阶段设立案件分流点,以强调不起诉制度的配套功能来建立案件分流机制,后沿用'公—检—法'三阶段标准诉讼模式的传统模式,以及突破'公—检—法'三阶段的传统标准流程而采用诉讼阶段的'跳跃'、'重叠'或者'省略'的更加简化、更有效率的新路径。两种路径都可能存在制度风险。传统模式的风险在于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及不起诉的合法合理性,相应的防范策略为设计'自愿性审查程序'、加强检察院的权力监督以及保证律师帮助。对比传统模式,新路径的开辟更为大胆,学界对其公正性甚为担忧。其风险防范策略为严格确定和控制新路径的适用范围、重视法庭审理以及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简介:在当前司法开启'互联网+'新时代、最高人民法院倡导建设智慧法院的背景下,全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示范法院E法院开发交通事故网上办案平台,并开发全国首个交通事故赔偿计算器微信小程序后,引发法院办案资源节省、交警部门调解率提高而调解付出减少、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调解率提高、事故伤者减少维权成本等蝴蝶效应。E法院处理该类纠纷经历了从'纠纷来了怎样办'到'纠纷来之前怎么消化'的变化轨迹。在案多人少、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法院应以科技与司法结合的智慧创造在社会治理中的新空间,通过'无须诉讼、无须法官'形式在法院之外解决纠纷,促成无讼的司法秩序。一是重视司法的权威性,提升司法裁判技术的公信力;二是发掘司法的需求点,提升司法裁判技术的实用性;三是发展司法的智能化,促进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使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而不失中立原则,以司法规则提前影响而无须实体介入,以网络共享技术节约社会整体资源,促成利益主体自行化解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社会治理。此外,在享受科技司法进步的同时也应注意可能出现的新问题。
简介:日本、韩国的检察制度基本是以法、德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为蓝本构建的。但是,法、德等欧陆国家与地处于儒家文化圈的日本、韩国,在经济、社会尤其是文化传统上毕竟存在着较大的不同,这种国情或区情上的差异,使得日本、韩国检察制度的发展逐渐呈现出自身的某些特色,形成了检察制度发展的"东亚模式",并具体体现为:强化检察官的侦查权;发展"多检种联合作战"模式;塑造检察官独任制官厅地位。我国与日本地理上相邻、文化上相近。虽然两国在政治、经济体制上有重大差别,但并不影响我们在具体司法制度的设计上向日本学习、借鉴。我国当前正在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检察体制改革是其中的重要环节,如何构建一个既符合国情,又契合检察制度发展规律、具有一定前瞻性的检察制度,是司法体制改革取得成功的关键。在这一大背景下,以日本检察制度为代表的东亚模式,从其产生、发展的经验过程到具体的制度设计,对于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检察制度改革,都极具启发意义和借鉴价值。
简介:根据参与诉讼的方式、享有诉讼权利的状况以及对诉讼进程的影响力的不同,可将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区分为"强参与"与"弱参与"两种模式。对于刑事速裁程序中的被害人参与而言,由于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取向独特,其并不能被归纳为纯粹的"强参与"或者"弱参与"模式,而应定位为以"弱参与"模式为基准,同时强调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性以及程序影响力的一种混合模式。在被害人参与刑事速裁程序的具体方式中,影响程序启动、接受道歉并获得赔偿具有明显的"强参与"特征,而提出量刑意见、请求抗诉则呈现出"弱参与"的状态。两种模式的共存可能对诉讼效率与程序公正分别造成影响。为了完善刑事速裁程序中的被害人参与制度,应尽量化解两种参与模式的冲突,正确认识被害人对于速裁程序启动的影响力,赋予其一定的量刑建议权,并明确规定其享有抗诉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