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难点是危险方法之界定.可考虑引入不能犯的危险判断学说并适度改造,其危险判断体系为:判断资料以可查明的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主,但特殊情况下可考虑一般人认识到的事实;判断时点以事前判断为基础,但判断主体可结合具体情况考虑事后判断的必要性;判断基准以科学的一般人的认识为准,对于特殊情形、特定主体等,可考虑本人认识到的情况;鉴于本罪的危险方法因开放式犯罪构成要件规定而易成为口袋罪,应严格把握判定危险方法的范围,并区分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在此基础上,应以极端暴力性所支撑的针对不特定或多数人的重大危险状态为准进行定量对比分析.
简介:我国法院系统一直热衷于推进人民陪审制改革,但陪审员"陪而不审"的老问题依然存在。而且法院根据自身需要利用陪审制,导致陪审员角色多元。陪审制与中国社会日渐疏离,其生命力堪忧。究其原因,是立法没有明确陪审制的目的,社会对陪审制的作用存在多元期待,陪审制功能定位模糊,为法院的目标所置换。因为缺乏目的论的指引,理论研究多滑向拿来主义或"存在即合理"的两个极端。陪审制的目的应该是社会期待的最大公约数,即"让裁判体现民意"。人民陪审制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成为司法过程中的公共领域。陪审制的价值在于:让民意有序进入司法,加重法官论证负担,激活司法的沟通理性,用社会日常生活经验和朴素正义观来保证法官的判断符合常识,保障司法的公共理性。
简介:法官责任制是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着力点和关键环节。建立和完善法官责任制,是防范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应赋予主审法官独立的裁判案件的权力,由其对所审理的案件负责,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判分离现象,能够有效去除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行政化,提高法院的审判质量;同时,加大对法官职业的保障力度,增强法官的主体地位,提高法官自身的职业荣誉感,真正使法官热爱司法事业,增强法官的自律意识;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要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通过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监督,以公开促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简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作为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中国的主要实现形式,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为新中国农村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做出了有目共睹的历史贡献。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深化,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生存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逐步被边缘化并最终淡出了理论与实践的视野。那么,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未来究竟在何方:是任其自然地退出转型中国社会经济舞台,还是通过改制而实现"涅槃重生",继续发挥其在中国特定语境下的政治与经济比较优势?本文运用实证统计数据,在梳理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发展历史、现状等的基础上,深入阐析了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困境及根源,最后,立足中国社会转型背景及公有制经济法治演进经验,反思了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未来的发展出路。以期在中共十八大报告关于集体经济政策思路的新背景下,为现行"三农"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个新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