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刑罚执行变更程序的行政化色彩过于浓重,在很大程度影响到法院审判的司法化属性,导致减刑、假释程序两个层面的阙如。在制度架构层面表现为司法化审理的落实困难,包括提请权与执行权的混同、检察机关的监督不足和法庭审理的形式主义。在司法运作层面则体现为行政化管理的制约矛盾,即减刑、假释的比例与效能失调和相关个人、组织参与司法化审判的困难。借鉴法治国家立法经验,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司法化改革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进行实体法改革,建立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的行政模式、司法模式混合的案件分流机制;重构案件审理机制,通过多方参与推动庭审实质化进程;完善机构配置,设立专门法院和检察机构。通过以上三处改革最大限度地使案件的审理去地方化、去行政化,使减刑、假释程序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型司法格局。
简介:直接言辞原则构筑了司法'非听不能审'的亲历性本质,更是考验庭审中心主义司法改革成效的试金石。从审级制度的功能定位出发,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言辞审理在二审程序中都呈现不同程度的衰落和弱化。我国民事二审程序坚持以开庭为原则,以不开庭为例外,但在实践运作中,低开庭率暴露出直接言辞原则在二审程序中被虚置和软化,遭遇原则与例外的倒置。欲有效克服我国民事二审言辞辩论形骸化、碎片化、漂流化的弊端,必须通过审前准备程序的实在化、人证出庭的强制化、非正式开庭规范化,并尝试破除二审绝对合议制的迷信,实行有限度的独任制。通过多措并举,实现直接言辞原则的一体化、集中化和实效化。
简介:'政治问题法律化'是法学界的用语和主张,但是此主张与现实趋势之间存在张力。'政治问题法律化'并不意味着取消政治问题,而是法律和司法需要凭借政治力量获得正当性。政治和司法之间应有合理的边界,'政治问题'是关于司法审查边界的理论,即司法应该对于本质上属于政治范畴的问题不予审查。'政治问题法律化'与法院的政治功能并行不悖,二者在不同方向上廓清司法和政治的关系。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司法对政治干预的方式、力度和范围均应该受到限制,尤其是司法应该具有保守和自制的性质。对于中国政治与法律的关系而言,应将'政治问题法律化'的主要任务交由立法机关完成,法院应正确定位与承担自身的政治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