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8年,在省院关心和大力支持下,配备给我院一台北京牌小车。根据我县自然气候条件,借鉴我州乡城等地法院运用流动法庭办案的成功经验,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按县委、县政法委的要求,服从和服务于农牧区广大农牧民群众,我院坚持改善现有执法条件.送法上门,以“改革、发展、稳定”这个工作大局来全力维护社会稳定而及时组建了甘孜州色达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以民事审判庭为主,抽调相关庭室既懂藏语,又懂汉语,又有一定法律审判基础知识。有事业心责任感的四名干警在院长格桑同志、民庭庭长格洛同志的带领下深入全县17个乡镇68个行政村开展巡回办案工作,经过几年努力不仅有力地维护了全县社会稳定。解决了农牧群众“告状难”的问题,而且以实际行动谱写了一曲“人民法官为人民,人民法院解民忧”的壮歌,在我县这样的特殊民族地区,将国家的审判权牢牢掌握在手中,为守住国家的基层政权这块阵地,起到了重要作用。
简介:刑事证据是一种专门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审查属实的,用以确定或者否定犯罪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和罪责轻重的一切事实。”还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司法机关依法收集或由当事人、证人、辩护人等依法提出、并用以证明是否发生了犯罪以及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尽管这几种观点在文字的表述和内容上都有所区别,但都指出刑事证据是一种客观事实,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认识和认定案件事实和犯罪事实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就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对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所采用的刑事证据应达到的标准作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