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3年的流行性疾病让我们开始重新理解和审视政府的作用,也重新领会公共安全与法律的关系,这不,在“非典”肆虐之日,中央政府仅仅用20余天左右,就极有效率地制定并颁布实行了《公共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条例》。毫无疑问,这是我们政府本着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而制定的,它的制定,
简介:<正>案情简介2004年2月,北京知识安全工程中心购买一辆奔驰牌小轿车,并在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为该车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玻璃单独破碎险。当年6月7日,奔驰牌小轿车与一农用车相撞。但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临时号牌是伪造的、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此后,北京知识安全工程中心自行将车辆修复,支付修理费用257971元,并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焦点1被告保险公司针对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是否向原告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法院观点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定对原告不发生效力,被告不能依据此条款的规定拒绝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金。理由采用格式合同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该“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除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本案被告仅凭保险单上明示告知一栏中的相关提示,并不能证明被告已实际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争议焦点2被保险车辆使用伪?
简介:先行为效力是行政过程中作为阶段性行为的先行为对后行为的约束力,是行政过程性介入行政行为理论的必然结果,是先定力、程序经济、程序信用、禁反言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公信力、程序渐进性在行政行为过程中的折射反应。其基本要求包括:行政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同样有程序价值和法律效力,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否定和推翻先行为。后行为不能有悖于先行为目的。非因法定理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有程序省略、遗漏、添加、停顿、回转、反复等"反程序"现象。我国当下制度设计中已有诸如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程序中的证明力、提请或移送处理、职能分离等源于先行为效力的相关制度"影像",今后应加紧确立和完善先行为效力的理论体系和相关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