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第一类:"拼车"交通事故王某与李某二人通过朋友认识,一聊发现都住在北京市北五环外的一个小区,上班地点也相距比较近,王某正为上班挤地铁烦恼不已,就提议说以后搭李某的车,他每月分摊一半的用车费用,李某觉得很划算,就答应了。2013年1月,李某驾车搭载着王某在上班路上与陈某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中王某头部受轻伤。经交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王某认为李某收了费就应当保证他的人身安全,因此将李某也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他的各项损失约5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的约定,王某与李某形成了"拼车"关系,车主李某在此次事故中并不具有过错,因此依法不需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定负事故全责的陈某对王某的损失承担100%赔偿责任。
简介: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社会机动车辆总量不断增加。在人们交通法规意识有待增强、交通管理制度尚待完善的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依然高发,由此引发的诉讼案件也为数甚多。在传统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中,人们逐渐意识到车辆碰撞导致性能下降而产生的车辆贬值也是权利的损害,车辆贬值诉请逐渐增多。但是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对于是否支持车辆贬值损失存在较大争议,导致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中不易确定车辆贬值费,同案不同判。而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观之,显然支持车辆贬值损失能够获得较大的法律和社会效益。完善车辆贬值损失赔偿制度,应当增加车辆贬值损失险种,建立和规范车辆贬值损失的鉴定机构,依法依理确定车辆贬值损失数额。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实施至今,中国海上交通管理体制和模式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国家"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理念的转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面临着修改的迫切需要。面对中国与周边国家海上权益及争端日趋激烈的形势,在探讨海洋强国战略下海上交通安全新内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基础后,分析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在维护海洋权益上存在的问题,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在制度上设置方面,建立管辖海域巡航制度、完善港口国监督制度、明晰无害通过和紧追制度、确立中国籍船舶的域外管辖制度、明确部门协作制度,以期更有力地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简介:本文从建设性后现代法学视域探讨正义问题,认为正义作为公认价值概念和理想目标是客观存在的,但正义在每一社会历史阶段的实现都是具体的,因此,应当从过程性和关系性视域来分析和评价各种正义论观点,既吸收其合理思想内核,也揭示和抛弃其错误观点。从过程哲学价值论视角看,正义是法的一种价值表现。我们必须联系与具体案件、具体法律问题相关联的法律事实,并结合其在整个社会发展过程中与其他社会事实和过程的联系来具体地分析正义。否则就会陷入"误置具体性之谬误"。在裁判疑难案件时,正义的要求除了必须考虑所有既定法律和案例以外,更主要要考虑判决做出后可能产生的实际效果及对未来社会进程可能产生的影响,最终要以是否能达到预期的良好社会秩序和推动社会进步衡量个案的裁判是否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