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经过十多年的私有化改革,俄罗斯目前已经基本完成了对以前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代庞大的国有财产处理,建立起国家参股、控股、单一制企业(国有企业和自治地方所有企业、国库企业和公库企业)一系列的国有财产的运营和管理体系。以经营权为基础的国有企业或自治地方所有企业更接近于私法上的一般商业企业,而以业务管理权为基础的国库企业或公库企业更接近于公法上的机构,因而俄罗斯单一制企业改革的另一个重要思路就是将以经营权为基础的国有企业或自治地方所有企业完全的私法人化、商业组织化,并进行私有化,在国有经济领域中只保留以业务管理权为基础的国库企业或公库企业。
简介:我国刑法理论历来过分追随德日刑法理论,在犯罪参与体系的路径选择上,几乎全面倒向了共犯从属性说。这种现象表明了不少学者忽视了法教义学方法与法教义学知识的分野。而且,立足于区分制的普遍难题与个别难题的立场,只有单一制才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换言之,我国采取共犯从属性说,除了要克服其在域外固有的难题之外,还要克服其在中国法上的个别难题。进而言之,虽然学界存在对于统一正犯体系的形式各异的误解与为数不少的批判,但其实它没有如此不堪。对于统一正犯体系的考察,必须回到作为基底范畴的行为上来。通过重新厘定行为的概念,何为符合构成要件之行为的内涵得以重新界定。而且,坚持统一正犯体系,可以顺畅地解决罪责自负与行为形态等诸多的难题。反观共犯从属性说,对实行行为的扩大评价震荡了其标榜的紧缩的正犯概念的根基,构成要件形式解释论视野下的传统正犯理论之局限导致了自我无情地背叛。扩张的正犯概念与紧缩的正犯概念之二分格局出入于同一屋檐之下,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过程也发生了由存在到规范机能的转向。一元犯罪参与体系,既能满足变化多端的生活状况,也能避免共犯从属性说机械地理解罪刑法定原则的弊病。总之,开展犯罪参与体系理论的研究对于刑事法治化是必要的,但是只要无法克服固有难题,无法贯通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通过区分制解说中国法都是不恰当的路径。
简介:《意大利刑法典》第114条第1款的减轻情节作为单一制下同等责任、同等处罚原则的例外,要求参与行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极小.意大利判例和学说均认为该情节只具有客观属性.其与条件说之间的矛盾促使各方在共同犯罪领域由自然的因果关系论转向规范的归责论,于非必要的贡献项下,该减轻情节在理论上获得了一定的适用空间.但从规范到解释的双重绝对化及具体评价中的反向观察视角,都限缩了其成立范围,同等处罚、整体偏重才是意大利共同犯罪中刑罚裁量的基调与现状.于量刑阶段分别考察每个参与行为的现实作用是其近期的改革动向.我国共同犯罪制度以罪刑相适应为目标导向,主犯构成了共同犯罪的基准态,因此,从犯的认定成为量刑之关键.我国《刑法》中的从犯较之于《意大利刑法典》中作用极小的贡献,成立条件更为宽松,适用上也更为常态化.为了使从犯能够充分发挥均衡罪刑的机能,在解释中不宜过分限缩其成立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