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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上下班高峰期,重庆的公交车很挤,售票员经常在人堆里挤来挤去让上车的乘客买票,好几次售票员对刚上车还未买票的我熟视无睹地走过去,那时候我在想,如果我不主动刷卡买票,也许我就可以省了这次车票钱,但最终我还是觉得这种小便宜还是不要占了。

  • 标签: 善恶 售票员 高峰期 公交车
  • 简介:契约团体首先是一种事实上的存在,其自然地呈现出"对外单一、对内复多"的事实属性。法律规范对于契约团体事实属性的作用,表现为从"干预"到"重构"的历史进程。其中,"干预"是指法律规范对于团体事实属性逐项环节的人为确认或者阻却;"重构"则是指法律规范在以"权利能力"概念为基础的团体法技术框架之下,对团体事实属性的重新组合。相应的,法律规范对于契约团体与个人的类比思维,也便历经了从"比喻为人"到"拟制为人"两个阶段。以"法人拟制"与"权利能力"为起点的"重构",导致了契约团体的事实属性与规范属性的断裂。因此,法学在关注团体法律规范的同时,更需要关注团体的自然状态与运作机理。

  • 标签: 团体 法人 事实 规范 人格
  • 简介:在探讨亲属故意犯罪之外,亲属过失犯罪如何归责亦值得研究。传统的司法视角一般仅着眼于刑法维度,即斟酌亲属过失犯罪的归责应受过失犯较低的谴责性、造成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隶属于刑法范畴的重要因素的制约,而必然对行为人定罪量刑。而极少甚至没有遵循刑事一体化的内涵要求,对亲属过失犯罪的归责进行刑诉法维度的考察,以刑事和解或相对不起诉处置亲属过失犯罪案件。在刑事一体化的视野下,应当对亲属过失犯罪的归责实现刑法与刑诉法两者的司法协调运行,并将家庭伦理因素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纳入考量范畴,最终作出公平合理的司法抉择。

  • 标签: 刑事一体化 亲属间过失犯罪 家庭伦理因素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简介:社区卫生服务是卫生行业服务于基层群众的一项重要制度,上海现有约250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这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基层群众的医疗、预防、保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社区卫生服务在为基层群众带来便利的同时,该领域存在的职务犯罪也引起了社会关注,群众对这类腐败案件反映强烈。

  • 标签: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职务犯罪预防 上海地区 基层群众 调查 行业服务
  • 简介:对《论犯罪和刑罚》中刑罚与死刑章节的细致和现代解读表明:宜把此书视为主题是犯罪和刑罚的时政性评论文集,而非学术性论著;贝卡利亚并未在终极意义上倡导废除死刑。他反对由来已久的死刑滥用和放肆,这是此书阐述的死刑主题,只是稍微延伸性地将反对语义扩张至废除死刑。这种扩张,归根结底还是为了其设想的以终身服苦役替代死刑的改良理念而服务的,即死刑在根本上不符合刑罚目的。因此,其死刑废除理念并未具有相对独立的理论源泉,也没有获得过全面的论证支持。贝氏赞成保留但改进死刑。贝氏之废除死刑,仅仅是为了证明其替代性刑罚设计之理性、优良、符合普遍性功利原则。考察贝氏与死刑废除理念的关联性,必须意识到死刑废除之于贝氏,具有的强烈时政性与个体性心理因素。

  • 标签: 《论犯罪和刑罚》 时政性论文集 未废除死刑 反对死刑滥用和放肆 死刑替代品 终身服苦役
  • 简介:欧洲人权保障结构呈现出多元性的特点。欧盟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分别依据欧盟法和《欧洲人权公约》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虽然两个法律体系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法院也都十分重视在各自的领域内解释基本权利的自治性,但是欧盟法和欧洲人权公约在保障基本权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交互式影响。在立法领域中,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将《欧洲人权公约》作为欧盟法的一般法律原则;此后,2001年《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移植了《欧洲人权公约》的所有权利,并且要求欧盟法院对来源于人权公约的宪章权利的解释标准不得低于人权公约的规定。在司法领域中,欧盟法院早在1975年的Rutili案中就开始以引用和解释欧洲人权公约的方式审理基本权利的案件;从1996年的Pv.S判决开始援引人权法院的判决作为解释人权公约的基础。即使在《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生效后,欧盟法院也会在解释和适用基本权利时参照人权法院解释以确保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的协调性。相应的,欧盟基本权利保障制度的发展对人权法院的判决也产生了影响。人权法院通过借鉴欧盟法院的判例,欧盟法令以及《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判决,从而增强了判决结果的说服力,也维护了欧洲基本权利保障秩序。虽然欧盟法院第2/13号意见中断了欧盟加入欧洲人权公约的进程,但是两个跨国法院都明白维护欧洲基本权利体系的重要性。因此,虽然挑战尚存,但是维护多元体系下欧洲基本权利保障制度的协调是两者共同的选择。

  • 标签: 欧洲多元人权保障体系 立法移植 案例法借鉴 交互性影响 欧盟法院 欧洲人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