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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个结果
  • 简介:公共性是哈贝马斯庞大交往行动理论体系的基石型概念,尽管其表达晦涩深奥、思想偏于保守,但对于分析民主法治国诸多现象却极具价值。我们应从多个方面对哈贝马斯关于公共性理论本身的历史生成、内在矛盾与当代转型进行解读,厘清公共性表述过程中出现的种种疑惑,以期能够深刻把握其思想精髓。

  • 标签: 哈贝马斯 公共性 公共领域
  • 简介:根据哈贝马斯,司法的合理性问题在于:一种法律的适用,如何既具有内部自洽性又具有合理的外在论证,从而同时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正确性。哈贝马斯认为,当代西方的典型理论包括解释学、实在论、实证论都没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相对而言,德沃金的建构性解释论提出了较为有效的方法,但由于其缺乏对话层面的考虑,而不可避免陷入独白化的困境。为此,哈贝马斯将商谈论引入以解决司法判决的合理性问题。哈贝马斯理论在一定意义上对传统的司法理论具有颠覆性。虽然这种理论带有很大的鸟托邦成份,但对解决当代社会的司法问题,不失为一种有价值的视角。

  • 标签: 确定性 正确性 司法合理性 商谈
  • 简介:司法判决究竟有没有确定性?疑难案件的判决结论究竟具不具有"唯一正解"?司法判决正确性的理论基础何在?法律现实主义、法律实证主义、法律诠释学等理论对此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德沃金在吸收这些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权利论"的"结果确定性"理论。哈贝马斯则在批判德沃金的基础上提出了"程序确定性"理论,为回答法理学上的这一系列经典问题提供了一份程序主义的独特答卷。

  • 标签: 程序确定性 不确定性 德沃金 哈贝马斯 程序主义
  • 简介:基本权利体系是现代民主法治国的核心要素之一,也是宪政得以成立的前提。在法哲学史上,对于基本权利的发生学,有两种对立的观点,那就是"权利天赋论"与"权利国赋论",哈贝马斯以主体间性和商谈论为基础建构了其沟通行动理论,并以其作为支点重构了基本权利体系,他的基本权利观可称为"权利互赋论",这种理论实现了对经典法哲学权利发生学争论的超越,进而为其重建现代性未竟之事业奠定了法律政治领域的基础。

  • 标签: 基本权利 权利互赋论 主体间性 “占位符” 沟通理性
  • 简介: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的核心论题是要解决现代社会法律的合法性问题。哈贝马斯法律合法性思想继承并发展了西方马克思主义传统,主要表现在:发展了西方马克思主义“强制与同意”论题;扬弃了法兰克福学派实证主义批判传统;重构了西方马克思主义理性观。

  • 标签: 法律合法性 西方马克思主义 实证主义 交往理性
  • 简介:"事实性与有效性"是哈贝马斯法哲学著作《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所要处理的核心问题。在扬弃罗尔斯《正义论》研究偏重"规范性"而缺乏"事实性"、卢曼系统论缺乏"规范性"而偏重"事实性"的不足后,哈贝马斯提出以"沟通理性"为核心的"沟通行动"弥合二者之间的断裂。通过仔细考察哈贝马斯语言哲学基础,分析"事实性与有效性"何以成为哈贝马斯的核心关切,进而揭示"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双重张力。

  • 标签: 有效性 事实性 沟通行动论
  • 简介:法律的事实有效性和规范有效性之间的张力关系是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的理论核心,哈氏在该书中的深层用意是通过具有交往理性的人们在“理想情境”的立法程序下立法,使两者之间的张力得到消解。文章从法社会学的视角出发认为两者之间的张力是不可消解的,这是由法律语言的情境性和模糊性特征、成文法立法的局限性、代议制立法的缺陷以及法律的规范有效性评价标准多元且这些标准本身无法证成等原因决定的。

  • 标签: 事实有效性 规范有效性 张力 不可消解
  • 简介:马斯·阿奎那借用亚里士多德哲学实现了对希腊自然法理论的神学改造。阿奎那的神学自然法代表了古典自然法理论的巅峰,他将自然法的本性概括为实践理性,发展完善了奥古斯丁的"恶法非法"论,提出了可具操作性的反抗暴政理论。古典自然法表明了存在、真理和善的内在相互关联。

  • 标签: 阿奎那 自然法 基督教
  • 简介:马斯·阿奎那的自然法学说上承亚里士多德、廊下派的自然正当论,下接近代自然权利理论。按照托马斯的教诲,人的最终目的不仅在于获得至福,同时也在于认识上帝。人的自然理性可以建立起一套规范,指导人的行为,实现至福,可是单纯靠人的自然理性,无法认识上帝,因而需要超自然的启示引导人的行为。而且与亚里士多德不同,托马斯坚持自然法具有普遍有效性,这使他不得不在人的理性之外寻找更高的权威——上帝为自然法奠基。然而,这个包罗万象的自然法理论自有其内在的困难。如果自然法是关于自然之善的规则,是理性的,它便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反之,如果自然法具有强制力,这意味着它源于统治者的命令,源于统治者的意志,就不是理性的指示。这一内在困难源于西方思想史上最基本的两个根源:希腊的理性要素和希伯莱的启示要素。托马斯的自然法是对这两者的综合,事实证明,这一综合是不成功的。

  • 标签: 阿奎那 自然法 理性 启示
  • 简介:<正>定罪与量刑,是刑罚适用的两个阶段,刑罚机制的合理运作包含合理定罪与合理量刑两个方面。相对于以犯罪构成为基础的定罪环节而言,法官在刑罚的裁量过程中具有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为了使量刑更具客观合理性,就应当对量刑标准、量刑时应当考虑的事实,即量刑因素进行研究,并对量刑过程予以一定规范。德国刑法第46条对量刑因素进行了规定,那么确立这些量刑因素的根据是什么?如何实现量刑因素在具体量刑过程中的应用?本文将以德国波恩州法院的一份关于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判决书为例,从具体案件出发,对各种量刑因素进行分析,并构建量刑因素在量刑过程中的具体应用过程,从而实现合理量刑。

  • 标签: 德国刑法 刑罚理论 故意杀人罪 行为人刑法 量刑标准 特殊预防
  • 简介:<正>比较法大师勒内·达维德曾言:"只要不是将法官的裁判仅仅视为国家权威宣示,裁判说理就是必需的。"[1]法官在判决书中对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说明、阐释、论证,几乎成为当代各国法院的通行做法。判决书说理不仅是说服当事人自愿接受判决结果,证明判决正当性的基本手段,也是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树立司法公信和权威的重要路径。较之于英美法系国家闲文漫笔,动辄数以万字,"篇幅宏大、论点详尽"[2]的判决书,以制定法为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判决书往往惜墨如金,素以"措词简洁、文字精炼、表达清晰、说理简明扼要"著称。[3]诚然,判决书的字数的多

  • 标签: 故意杀人 法官自由裁量权 事实认定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刑罚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