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和资本的大量投入,传媒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传统纸媒江河日下,新兴媒体蓬勃发展。国家提出传统出版与新兴出版融合发展的战略要求,作为传统媒体的主要成员之一--高校学报也积极参与数字化建设,实现传统与新兴出版的融合发展。目前学报数字化的路径主要为加入知网等数据库以及开通微博、微信等"两微一端"模式。学报数字化过程中出现一些法律问题值得我们重视,如,加入数据库集中存在的作者授权问题,而开通"两微"中则面对更多的侵权与被侵权的问题。"内容为王"仍是学报数字发展的核心要素,同时,需要加强学报的版权保护,从立法层面,加强著作权法的修改;从执法层面,积极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从法律意识层面,增强学报的法律版权意识和数字平台的版权保护意识。
简介:对"法律是什么"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法理学。哈特"法理学"的特点是"描述性"与"中立性",是关于法律的"二阶"理论,其无涉道德评价;德沃金"法理学"的特点是"评价性"与"证立性",是关于法律的"一阶"理论,其关涉道德评价。哈特"法理学"的最大问题是,从法概念中剥离道德,导致不能为法律合法性提供辩护;德沃金"法理学"的关键问题是,用道德对法律合法性进行审查,易于消解法律的独立性,丧失法律的权威性。故此,为维护法律的合法性与独立性并存与统一,可借鉴富勒的"法律内在道德"观念,尝试性地区分法律的外在道德与内在道德,将法律的合法性审查标准限缩在法律的内在道德之中,并借鉴康德的"可普遍化检验"原理,将通过普遍化检验所形成的可普遍化原则作为法律的内在道德的判断标准。
简介:民法典合同编典型合同的立法完善实质上是《合同法》分则的一次再法典化。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急迫需求制定的《合同法》,在立法功能、立法思想等方面具有明显的时代局限性。《合同法》分则再法典化的目标主要是推进合同法的现代化、科学化,应按照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经营者合同与消费者合同的立法思路,完善或强化无偿合同、商事合同、消费者合同等三类合同规则,并充实、细化合同法分则的既有典型合同。鉴于我国二十年来在产业结构、消费结构、城市化与信息化发展等方面所发生的巨大变迁,有必要扩增典型合同,尤其是服务类合同。在扩增典型合同时,既要清醒认识到典型合同逐渐向服务类合同扩张的立法发展趋势,又要注意到服务类合同在规范方法上越来越多地采纳公私法兼顾的立法发展趋势。
简介: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当代中国司法现代化正在以空前的广度和深度波澜壮阔地展开,极其深刻地改变了中国司法领域的基本面貌。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习近平以马克思主义者的坚定理论勇气,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司法学说,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科学阐述了新时代中国司法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涉及当代中国司法发展的根本政治保证、司法工作的核心理念、司法活动的价值追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原则和重点等广阔的司法领域,形成了内容丰富、导向鲜明、逻辑严密、体系完整的新时代司法工作重要论述,构成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对马克思主义司法原理在21世纪中国的创新发展作出了原创性的贡献。
简介:欧洲一般数据保护规则为保障作为基本权利的个人数据,通过对领土原则和国籍原则在云计算和大数据背景下的再构建,赋予规则以广泛的适用范围。从国际法上的立法管辖权基础角度看,其表现出鲜明的数据本地化特征。规则不仅广泛规范域内数据处理,还严格限制数据向域外移送。欧盟数据本地化立法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各国应如何应对,已经成为受到广泛关注的问题。作为云计算和大数据发达国家的美国,一方面通过与欧盟合作,确保数据能自由流通,同时又采取针对性立法,规定美国网络服务提供商有义务就其全球范围的数据依法保存和披露。这一立法尽管局限于执法机关对数据的管控和利用,但却基于数据全球化的现实,明确规定了域外适用。立法管辖权冲突也因此揭开了新的一幕。
简介:当前象征性刑法的内涵与外延并不清晰,使得其成为批判刑事立法的"万能"工具。某罪名立法是否象征性刑法,一方面应审慎考察其效力,而不能仅从不完整的适用率统计或能否根治犯罪、处置犯罪等方面得出结论;另一方面,刑事立法彰显国家的价值观本是立法活动的应有之义,为了安抚民众的不安感等"潜在的目的"设定,也并非一律失当。在当前社会背景下,象征性刑法没有必要也无法全面恪守扎根于古典社会形态的刑法谦抑性原则。象征性刑法依其与法益的关联程度,可分为绝对与相对的象征性刑法,对前者应持否定态度,而后者原则上具有正当性,但也应采取限制措施,尽量消除其负面影响。
简介:医疗损害鉴定在公信力、中立性与权威性等方面的不足导致公众对其不信任,影响医疗纠纷解决的效果。调研发现,经过医疗损害鉴定的案件之重新鉴定比率高,针对鉴定意见的上诉率高于一般案件,鉴定的投诉信访量大,患方对鉴定工作的配合度低。问题的成因除医疗损害鉴定自身的局限性以外,还包括医疗损害鉴定信息的不对称性,医学会垄断医疗损害鉴定的局面,鉴定主体专业性与中立性失衡,鉴定机构及专家的选任程序存有异议。可能的进路在于改造医疗损害鉴定的主体机制,规范鉴定机构及专家的选任程序,适度实现异地鉴定,将专家辅助人制度改造为患者与鉴定人沟通的桥梁,探索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新手段,加强医疗损害鉴定信息对称性,合理把握启动重新鉴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