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前司法实务中占优势的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买受人以标的物质量瑕疵为由拒绝受领的,相关质量瑕疵应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这是对《合同法》第148条的误读。买受人的拒绝受领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既可以基于实体性的合同解除权而产生,也可以基于买受人对瑕疵给付所享有的瑕疵补救请求权而作出。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定的质量标准,只要相关瑕疵不属于显著轻微或无法补救的情形,买受人就有权拒绝受领,要求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补救后重新交付。如果出卖人拒绝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瑕疵补救或因补救瑕疵导致迟延给付的,应当承担拒绝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简介:中小投资者作为我国证券市场最大比例的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根基,而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则成为维护证券市场高效运行的关键。因其高比例、维权难的现状而引发关注。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依据国务院的有关政策设立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随着前置程序的取消、投服中心的设立和首例支持起诉的开庭,中小投资者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寒冰正在消融。而违法主体较低的违法成本、中小投资者的弱势地位和赔偿诉讼的困难现状亟需投服中心的支持来解决。建议法院实现专业化,设立专门的证券法院或金融法院,同时成立专家库,为有关法律、金融问题出具专家意见。证据是诉讼的关键,建议投服中心实现专业化,使证据搜集更加完善和全面。建议立法机关在损失赔偿方面设立惩罚性赔偿,从而实现损失的全面赔偿和对于违法者的威慑功能。
简介:绿色发展的关键在于绿色技术的支撑和法律制度的保障。为有效因应和解决绿色技术发展中面临的种种问题,立法必须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由于绿色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因此相应的立法规定必须及时;同时由于绿色技术立法的难度高于通常性的立法,因此绿色技术立法在满足"既快"的条件下还必须符合"又好"的质量要求,以及立法过程的民主性要求。当前,我国绿色技术立法既要解决立法迟滞的问题,又要探寻提升立法质量的举措和途径,尤其应处理好绿色技术立法的科技一般性与其独特的绿色公益性、技术性与规范性、科学性与民主性之间的关系,应着力消除绿色技术立法的碎片化与冲突问题,从而通过构建迅捷而高质、科学有效和统一协调的立法体系,来实现绿色技术发展的"良法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