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发展,非政府组织成为国际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对国际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从理论和实践来看,非政府组织在现行国际法体系内并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本文在规范主义视角下,对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对非政府组织的具体制度安排进行分析,认为其制度安排具有资格认证的标准性、咨商地位的区分性和可变性、活动的有责性三个特点。这种制度安排为合理构建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律地位提供了一个范本,即在授予非政府组织国际法主体地位不具有现实可能性的情况下,不同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可根据自己的需要为非政府组织提供参与平台,在具体规则上可参照联合国对非政府组织的体制安排,灵活谨慎地安排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方式和力度。
简介:国际经济条约主要在政府间组织主持下制定。由各政府间组织分别组织缔约活动,在缺乏协调的情况下,必然带来国际经济法律冲突,并成为国际法“碎片化”现象的一种典型反映。在主持缔约阶段,政府间组织可采取一些技术性措施来事先防范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冲突的发生;而当冲突不可避免时,则只能经由各国授权政府间组织在实施法律阶段事后加以解决。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间组织有必要、也有义务加强相互间的合作与协调,以发挥各自的功能优势,由此将推动政府间组织的网络化进程。在全球化时代,政府间组织网络构成了多层次全球治理版图的重要组成部分,彼此间在国际经济法方面的合作,被视为“全球经济治理的一个中心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