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6月28日上午,在大城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室,大城县监察委员会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这是县监察委员会成立以来的第一次。会上,县监察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围绕主动扛起责任,全面推开改革试点;全面抓好融合,有效整合资源力量;强化建章立制,促进依法规范履职;保持高压态势,强化监督调查处置;开展专项治理,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等五个方面作了汇报。同时,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作了说明。据悉,大城县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以来,共立案113件,同比增长105%;结案89件,同比增长93%;处分80人,同比增长74%,其中科级干部17人。经市监委指定,对1名监察对象采取留置措施,试用9种调查措施,目前该案已移送起诉。
简介:对比分析三个试点省市公布之案情和制定的有关规范可以发现,其都集中于批准、备案、执行、期限、权益和衔接等具体问题的探索,这对应留置措施的监督、实施、权益保障和外部衔接,与留置权性质共同构成留置措施的五大关键问题。试点探索透露出全面改革顶层设计或将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严格拆分,若如此,监察委留置措施与逮捕措施和纪检措施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乃至《国家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联动互补,将成为未来立法重点。留置期限可基于科学考量之后适当限缩,借鉴刑事羁押设置一般期限和最长期限。即便调查活动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制,亦须在《国家监察法》中明确“辩护”和“陈述申辩”之差异,并且律师介入当为应有之义;与此同时,留置措施很可能严重影响当事人职务工作,所以构建完整的错案追究机制和救济机制势在必行;留置措施宜加入申诉渠道,此外职级恢复、财产归还和国家赔偿问题亦值得深思。本轮监察体制改革应尽快通过恰当的程序法来规制留置措施。
简介:检察委员会是我国独创的内部决策机构,六十年来随着人民检察机关的发展而完善。新中国初创的检察机关实行检察长负责制和检察委员会议民主制相结合的机制,设立的检察委员会议是议决有关检察工作政策方针、重大案件及其他重要事项的机构,在委员会议上以检察长为主席,决策意见不一致时取决于检察长。1954年颁布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委员会改为在检察长领导下,处理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但没有再规定委员意见不一致时,取决于检察长。1979年新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施行后,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可以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上一级检察院决定,实现了决策从不完全的民主集中制发展到完全民主集中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