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简介: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开始从递进式的阶段性诉讼结构向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结构发展,而刑事审前程序各诉讼主体作用的充分发挥,对于提升庭审质量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简介: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以登记完成为生效要件。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不动产归属的约定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一方仅可基于债权请求权向对方主张履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契约义务。在不动产产权人未依法变更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归属的约定不具有对抗外部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
简介:我国关于第三方支付业务存在立法缺失或滞后,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通常会沿袭审理银行卡支付案件的传统理路。建议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确立的安全程序规则,按支付流程来构造第三方支付的责任体系,妥善解决非授权交易中举证责任及后果的分配问题。
简介:一、基本案情2013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接受被告人丁某、张某某的雇佣,在丁某、张某某使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口上,二次研发支付接口(通称第四方支付平台),由被告人丁某、张某某组织人员将第四方支付平台卖予钓鱼网站使用。2014年年底,因知晓被告人丁某、张某某研发的平台用以违法犯罪活动,犯罪嫌疑人李某辞职。2015年6月至2015年10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再次接受丁某的雇佣,维护第四方支付平台的运行。2015年7月22日17时许,
简介:在第三方支付环境下通过偷换店家收款二维码获取本应为店家所得的营业收入的行为,其定性应当从行为效果针对买家和店家的不同进行分析。该行为对买家构成诈骗罪,对店家则构成盗窃罪,但由于被侵害的法益事实上只有一个,不能被评价为想象竞合犯,因而陷入定性的困境。为此,在技术进步的前提下,应当对在第三方支付环境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进行重新分配。就店家而言,其应当负有保证支付设备安全的义务和价款支付检验的义务,所以对偷换店家收款二维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简介:秘密转移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的犯罪行为表现为直接转移平台账户内资金和转移平台账户所绑定银行卡内资金等两种行为方式。司法实践中应区分这两种行为方式,对直接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的行为以盗窃罪认定,而对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所绑定银行卡内资金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从刑民结合的角度来看,应认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提供资金转移服务的中介机构,刑事认定可突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受指令运行行为的思考,民事认定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账户权利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框架下把握。
简介:通过第三方资助仲裁,商业机构可以资助当事人进行申索以获取一定利益。过去,香港法律是否允许第三方资助仲裁存在着不确定性。通过法律的规范,第三方资助仲裁成为近些年一些法域仲裁发展的新趋势。分析第三方资助仲裁在香港及英国的发展以及可能对海事仲裁产生的影响,供中国大陆地区参考,以发展类似制度。
《秋》
如何保障刑事审前程序控方辩方作用的发挥
付金华诉吕秋白、刘剑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非授权交易中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责任
研发、维护第四方支付平台供他人诈骗应以诈骗罪论处
第三方支付环境下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秘密转移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行为的定性——以支付宝为例
关于香港及英国第三方资助仲裁的最新发展及对海事仲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