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私领域分离为构建现代政府模型所必需,自1949年以来,中国在此方面历经两个阶段:一是私人领域消失,二是残缺的私人领域重现。当前公私领域分离不足造成公权力不受制约、个人权利易遭侵犯、民众不安全感较强、社会运行成本居高不下以及社会稳定受冲击等后果。尽管公私领域分离需要在立法和法律实施两个层面确立,但首先应该体现在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之中。然而,中国现行宪法虽然在构建公权力和保障个人权利方面有所建树,但尚有部分条款导致公私领域混同以及公权力范围无明确边界等问题。唯有再次修改宪法,删改关于中央公权力边界不明与公权力不当介入私人领域的相关条款,方可确立公私领域的适当分离,构建现代政府模型。
简介:私法的发展面临着新的困境:一方面,传统私法因其僵硬的概念和僵化的体系,难以满足社会的需要;另一方面,诉诸正义、衡平、理性和良知等观念的主张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决权,从而突破了法律的限制。为此,本文提倡使用“动态构造+弹性规范”即探究法律规范本身及其构成要素的方法来克服这一难题:在损害赔偿法领域,应当放弃试图确立绝对效力的法律原则的解决方案,承认责任源于多个要素或动态力量的相互作用即特殊结合和强度,如果某要素强度特殊,它自身可能足以使责任成立;在合同法领域,尤其是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上,应当将合同诚信原则、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不公平获利情况、当事人的过错行为纳入考虑;在不当得利领域,需要考虑的是:得利的观念和错误、胁迫、欺诈及其他相似力量的相互作用。因此,动态体系论可能会增加法官的职责,但以弹性方式所作的决定可以为制定法提供更为牢固的支持。
简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极少,很大程度上源于刑法理论上并未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与民事规避执行行为的区别予以充分讨论。本文通过结合司法实例,在对此问题进行刑法教义学分析的基础上,将有关结论与工程建设领域这一特殊领域的相关问题结合起来,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在判决、裁定要求行为人支付一定数额财产时,行为人有能力履行,但故意实施使应当执行的财产物理灭失或法律灭失的行为;或在判决、裁定要求行为人实施特定行为时,行为人经多次通知履行而拒不履行或故意设置障碍等情况时,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罪。
简介:学科史研究的价值在于更好地规划未来。在“两条线索、三个参数”这一新的学科史研究方法的指导下对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科进行分析后发现,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科为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是我国行政法治发展的一个缩影。1953年,西南政法大学首开行政法课程,行政法学科萌芽。1982年,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科在全国率先开始了中国行政法学的探索。此后,该学科不断涌现出出色的学术成果。学科成员在完成科研任务的同时,也积极参与着行政法治的实践。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科不仅在新中国成立后较早开设行政法课程,同时也是最早探索中国行政法学的学科建设的院校之一。建设者在进行行政法教学与科研的同时.也积极践行着行政法治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