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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管理,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是指市和区、县文化、电影系统和市级群众团体所属的剧场、电影院、影剧场(院)和专业书场。

  • 标签: 营业性演出 电影放映 场所管理 文化局 土地使用权出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简介:新加坡从2006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工作场所安全与卫生法令。根据新法令,工伤事故如果涉及公众或者自雇人士,必须通知新加坡人力部。有关的雇主、住户和医生如果知情不报,第一次将被处以5000新元(约合3067.4美元)的罚,再犯者将被处以1万新元(约合6134.9美元)的罚款或6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 标签: 卫生法令 场所安全 新加坡 工伤事故 美元 雇主
  • 简介:文化部于2006年11月20号出台《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娱乐场所的经营地点、经营面积、申请程序、处罚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出了“禁区”:新建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和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不能和学校、医院、机关相互毗连。意见同时了“底线”。该意见规定,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不得小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另外,该意见规定申请设立娱乐场所的程序中引入了公示和听证制度。

  • 标签: 娱乐场所 文化部 居民住宅区 文物保护单位 营业面积 管理条例
  • 简介:<正>为了适应上海国际大都市的发展需要,展现文明城市的良好形象,现就本市公共场所英文译名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公共场所英文译名使用的准确、规范和协调为目标,加快制定统一的英文译名使用的规范,加强英文译名使用的监督管理,逐步推进英文译名使用的规范化工作,努力营造国际化的城市环境,促进上海对外经济和文化交流。

  • 标签: 英文译名 规范化工作 国际大都市 城市环境 管理相对人 文化交流
  • 简介:<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印章刻制、印刷、旧货、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和下列公共场所:(一)舞厅、卡拉OK厅(包房)、游戏(艺)机房、台球室、游乐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下统称娱乐场所);(二)电影院、剧场、音像制品放映场所;

  • 标签: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 特种行业 娱乐场所 公安部门 许可证 责令停业整顿
  • 简介: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是法律工作者的职责所在,健康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环境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需要。为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职能作用,市司法局以检查律师执业情况为重点,对全市法律服务市场进行了一次专项检查。

  • 标签: 法律服务市场 律师执业 司法局 司法行政机关 法律工作者 当事人
  • 简介:<正>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开办旅馆、印章刻制、旧货业中的典当行和拍卖行、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开办咖啡馆、茶座、营业性射击场等公共场所以及举办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

  • 标签: 特种行业 管理条例 个体工商户 营业执照 公众性 法定代表人
  • 简介:<正>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标签: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 特种行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娱乐场所 许可证 公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