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6年9月12日,国资委正式公布实施《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该细则于2006年10月12日起实施。该细则规定,根据22个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和8个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央企的综合绩效将被划分为优、良、中、低、差五类。其中,央企做出重大科技创新将被加分,而发生属于当期责任的重大资产损失、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与质量事故、存在巨额表外资产、存在巨额逾期债务等情况将被扣分。央企综合绩效评价指标权重实行百分制,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权重确定为70%,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权重确定为30%。得分达到85分以上的为优,70分以上的为良,50分以上的为中,40分以上的为低,40分以下的为差。
简介:德国最高法院在裁判上承认民事合伙具有权利能力,将商法典中的普通合伙规制模式类推适用于民法典中的合伙,基本上消除了二者之间的制度差异。但依法律的字义、体系和制度发生史,二者规范之间的严格性程度并不相同,由此构成最高法院造法的界限。在代表权制度方面,不存在造法空间,维系民事合伙规范即可;在合伙人的人身责任方面,存在造法需要,具体就是必须填补因承认权利能力所产生的法律漏洞:这里仅适用工具性的类推适用,而不适用实质性的类推适用。合伙人可以通过限定代表权,将责任限定于合伙财产,但需要借助于格式条款法的禁止规避规范进行内容控制。在承认权利能力的情况下,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债务人为民事合伙,而非合伙人;合伙人对民事合伙的侵权责任不承担人身无限责任,亦不存在实质性类推适用的目的基础;入伙人对入伙之前存在的合伙债务不承担责任,这里同样不存在类推适用的正当化理由。
简介:日本海上保安厅巡视船抓扣我国渔船与渔民的事件发生后,引发了中日两国之间的外交争论,并损害了中日关系。造成该事件的主要原因为日本非法控制和管辖了属于我国领土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并强化了对其所谓的领海的警备体制,企图驱赶和制裁我国的渔船和渔民在该海域附近的正常的渔业及其他活动。日本所谓抢占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依据不仅违反历史和事实,也严重违反国际法。所以,日本利用国内法管辖和处理我国渔船与渔民的行为也是非法的。为此,日本政府应尽快纠正这种做法,无条件地满足中国政府的要求,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非法抓扣中国渔船、渔民事件。否则,日本应承担事态进一步恶化,损害中日关系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