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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个结果
  • 简介:地方法治竞争的兴起,是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一个重要现象,也是解释当代中国法治发展何以较为成功的重要范式。当代中国地方法治竞争的兴起,源于"央地"经济分权、国家法治的引领和流动经济的压力。地方法治竞争兴起的意义重大:一方面地方法治竞争有利地推动了当代中国地方竞争的正向化激励;另一方面地方法治竞争也已成为中国法治发展模式中较具特色的部分。当代中国地方法治竞争的兴起虽然意义深远,但也需要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加以完善:一是增强地方法治建设中法治价值的独立性;二是扩大地方法治建设的民主参与性;三是进一步推动经济要素流动以增强地方法治竞争的压力与活力;四是积极促进区域法治发展和区域法治竞争的形成以实现地方法治竞争的规模升级。

  • 标签: 地方法治 地方法治竞争 中国法治模式
  • 简介:随着互联网、物联网、生物技术以及人工智能相关领域新技术的蓬勃发展,"数字化生存"已然成为现实,互联网勾连起来的虚拟社群成为一种真实的社群存在方式,中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面临挑战。中国当下坚持的中心集权模式和国家主权的治理逻辑,正在受到数字网络时代的严峻冲击。中国在网络社会应当坚持探索一种法律治理与协商民主的复合治理模式。传统的协商民主能够有效地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的治理共识的一些问题,但在当前的数字网络时代需要吸收技术治理的手段,来建构新型合作治理。合作治理可以优化法律治理的组织结构,形成共同规制的格局,并由此构成一种政府规制与自我规制互相补充、互为支持的合作治理体制,从而为我国的互联网规制探索一种多元民主治理的发展模式。

  • 标签: 数字网络社会 协商民主 合作治理 治理模式
  • 简介:“枫桥经验”为我国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构建提供了一个具有借鉴意义的样本。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心应该落实到基层。当前我国基层治理面临着来自治理主体、施政主体、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实践挑战,强化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可以围绕“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五个方面来展开。

  • 标签: 基层社会治理 枫桥经验 基本路径
  • 简介:我们似乎正处于一个大规模“评分社会”的初始阶段,本文试图为这一趋势的发生和演进给出一种法律社会学解释,即低成本的信息搜集和评价工具使经济和政治权力主体均有不同的动力和理由对大众日常行为进行评分:对商业力量而言,平台企业需要评分机制塑造私人化的市场基础设施,从而约束管理平台上发生的各类劳动和交易活动;对政府而言,需要依托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将既有官僚机制下的行政权力转化成能进一步适应更大流动性社会的平台。本文认为,尽管算法可能加剧了现有法律和其他规则的转变,但从商业和公共管理的逻辑出发,广泛采用评分机制是更好的策略,不仅可以帮助将更多细节行为纳入管理,还可以为进一步优化法律和平台成文规则提供数据支撑,为算法权力提供更多可应用的场景。

  • 标签: 评分 公共信用信息 算法 平台 社会规范
  • 简介:近年来,四川省简阳市检察院切实加强与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坚持'三个结合'健全和规范社会调查工作机制,取得了良好效果。强化意识与健全规范结合。该院充分认识社会调查在新形势下对提高执法办案质量的作用,将其全面引入未检工作。

  • 标签: 司法行政机关 实体监督 “三个结合” 执法办案 证人证言
  • 简介:人工智能具有提高法律职业人的工作效率和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等价值,给法律领域带来一场深刻的变革,影响着法律职业人的生涯。然而,当前的法律人工智能在事实认定和法律推理、法律的正当性等方面存在困境,导致所起的作用有限。因公权力机关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原则,人工智能在法律职业中只能提供辅助作用。人工智能在未来法律实务中应采用“人类决策、AI辅助”的协作模式,同时建立对法律人工智能的“全程智能监督”模式,明确系统开发者和使用者的责任,深入推进人工智能司法规范化的建设。

  • 标签: 人工智能 法律职业 辅助作用 人机结合 智能监督
  • 简介: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和资本的大量投入,传媒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传统纸媒江河日下,新兴媒体蓬勃发展。国家提出传统出版与新兴出版融合发展的战略要求,作为传统媒体的主要成员之一--高校学报也积极参与数字化建设,实现传统与新兴出版的融合发展。目前学报数字化的路径主要为加入知网等数据库以及开通微博、微信等"两微一端"模式。学报数字化过程中出现一些法律问题值得我们重视,如,加入数据库集中存在的作者授权问题,而开通"两微"中则面对更多的侵权与被侵权的问题。"内容为王"仍是学报数字发展的核心要素,同时,需要加强学报的版权保护,从立法层面,加强著作权法的修改;从执法层面,积极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从法律意识层面,增强学报的法律版权意识和数字平台的版权保护意识。

  • 标签: 融媒时代 高校学报 数字化 版权保护
  • 简介:对"法律是什么"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法理学。哈特"法理学"的特点是"描述性"与"中立性",是关于法律的"二阶"理论,其无涉道德评价;德沃金"法理学"的特点是"评价性"与"证立性",是关于法律的"一阶"理论,其关涉道德评价。哈特"法理学"的最大问题是,从法概念中剥离道德,导致不能为法律合法性提供辩护;德沃金"法理学"的关键问题是,用道德对法律合法性进行审查,易于消解法律的独立性,丧失法律的权威性。故此,为维护法律的合法性与独立性并存与统一,可借鉴富勒的"法律内在道德"观念,尝试性地区分法律的外在道德与内在道德,将法律的合法性审查标准限缩在法律的内在道德之中,并借鉴康德的"可普遍化检验"原理,将通过普遍化检验所形成的可普遍化原则作为法律的内在道德的判断标准。

  • 标签: 道德事实 社会事实 描述性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