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
34 个结果
  • 简介:德国的法官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和其他公务员一样受到法院行政部门在业务上的监督.但职务监督只能针对法官的外部行为,而不能干预审判行为本身,且行政上级只能采取警告的惩戒措施.法官有不当行为损害司法公正、从而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应视情况严重程度承担不同形式的法律责任,其中惩戒责任是法官违反审判职务行为需承担的主要后果,故对法官的责任追究一般称之为“法官惩戒”.对法官的惩戒机关包括主管部门(联邦和各州司法部)和法院(联邦和各州的职务法庭).职务法庭的诉讼程序适用行政法院法的规定.惩戒措施包括警告、罚款、降低薪金、降级、解除公务员关系、降低退休金和剥夺退休金.惩戒措施适用时效制度,且不得对同一行为重复惩戒.惩戒事由包括司法职务内的不当行为和司法职务外的不当行为.针对惩戒措施和裁判,当事法官可以提起复议、撤销之诉、上诉和再审等救济措施.

  • 标签: 司法责任 惩戒法 法官法 德国法
  • 简介:(2013年经第八次修订,于2013年8月7日公布)第一编限制竞争行为第一章限制竞争的协议、决议及协同行为第一条禁止限制竞争协议禁止以阻碍、限制或扭曲竞争为目的或者产生阻碍、限制或扭曲竞争后果的企业间协议、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以及协同行为。第二条协议的豁免(1)企业间的协议、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以及协同行为不适用第一条,如果协议、决议和协同行为有利于改善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或者有利于促进技术或经济进步,同时,消费者能够适当地分享由此获得的利益,而且:

  • 标签: 反限制 德国反 限制竞争法
  • 简介:19世纪开始的德国现代城市自治改革是在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进行的。城市自治作为一种政治文明的产物,既具有欧洲文明的共性,也具有德国自身政治和文化的特性。城市自治改革是普鲁士大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治改革中占据了基础性的地位。德国现代城市自治改革的意义是:城市自治改革为德国现代地方自治发展打下了基础;城市自治改革开启了一场对市民的培育运动;城市自治改革有助于实现国家整合;城市自治改革为德国的民主发展打下了基础。城市自治改革所体现出的诸多内容可以为我们国家的相关制度建设提供一些启示。

  • 标签: 城市自治 市民 国家整合 民主 普鲁士城市组织法
  • 简介:一、引言在过去十年里,德国经济犯罪受到了前所未有的社会关注。诸如德意志银行前任首席执行官阿克曼(Ackermann)被诉侵吞财产一案——所谓的“曼内斯曼(Mannes.mann)诉讼案”——或者“西门子集团腐败案”等重大案件,已经很清晰地反映了经济领域中的非法行为。这些案件使得经济刑法重新获得关注,而此前,

  • 标签: 经济刑法 德国 现状 重大案件 西门子集团 首席执行官
  • 简介:本文以伍廷芳的外交实践为研究对象,以《美国对外关系文件集》和伍廷芳所作的'中国法学'演讲稿为主要研究材料,分析伍廷芳在清末民初的外交实践与当时的国际秩序之间的关联。伍廷芳对当时的国际秩序的理解根植于其对法律的认识,而在其外交实践中对当时的国际秩序体系——'公法'体系保持了极致的尊重,并在近代中国生死攸关的外交斡旋中,既保卫了国格和国家利益,又守护了其自身的法律信仰。这恰好说了近代以来中国知识精英群体对西方法律制度的探索,既关系到制度层面的重新构建,又涉及意识形态的转型。

  • 标签: 伍廷芳 公理 公法 外交实践
  • 简介:德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实行传统的责任保险模式,无赔偿责任即无保险给付。在其历史发展中一直以强化被保险人的保护为中心,不仅规定较为广泛的投保义务,同时采取措施保障投保率,并实行法定最低保险金额,一方面提高了受害人保护的水平,另一方面也消除了机动车商业责任保险的生存空间。在权利实现方面赋予受害人以直接请求权,扩大被保险人及第三人的范围,尽可能使受害人可以得到救济。为兼顾保险人之利益及交通事故的预防,建立完善的追偿权制度。为弥补保险制度漏洞而建立的救助基金制度提供与保险制度近乎相同的保护水平,并有配套的追偿制度,是责任保险制度的有益补充。

  • 标签: 德国法 强制责任保险 直接请求权 救助基金 追偿权
  • 简介:应英国司法部、德国司法和消费者保护部邀请,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率中国司法代表团一行六人,于2017年7月19日至7月26日,对两国进行了考察访问。这次访问的目的主要是考察两国司法制度,重点是两国律师、公证和法律援助制度变革和发展情况,为我国正在进行的律师、公证和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制度改革完善提供借鉴。一、基本情况访问英国期间,

  • 标签: 法律服务 律师业 法律援助 司法部副部长 事务律师 公证法
  • 简介:本文主要从对能源网和铁路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网络准入和网络使用费的监管方法、激励性规制以及救济途径几个方面介绍了欧洲与德国能源法和铁路法改革的情况。能源和铁路行业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相关的法律规制对于保障安全、高效的基础设施服务至关重要。网络使用费的监管应当以有效成本为导向并且由成本监管向激励性规制过渡。对于过高的网络使用费,除了公共执行,用户还可以通过私人执行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救济。

  • 标签: 网络使用费 激励性规制 私人执行
  • 简介:法益概念经过了权利侵害说、财保护理论的发展,最终通过宾丁作为实证主义表现而固定下来,但真正带来决定性进步的是韦尔策尔对思想理论与结果理论的区分,并将法益理解为规范保护的对象。法益保护理论的机能并不在于将启蒙主义自然法思想移入刑法中,而是将结果伦理思想贯彻到刑法中。由于刑法不是为了追求什么政治性志向,跨实证的法益概念作用非常有限。韦尔策尔意义上的法益保护理论具有明确构成要件、体现结果伦理导向及实现政治过程的自我联结的机能。但法益概念与法益保护理论同样存在一些局限性。

  • 标签: 法益概念 法益保护理论 结果伦理
  • 简介:作为宪法研究的重要方法,规范宪法迄今在我国已获得相当发展,但由于缺乏违宪审查制度的配合,我国的规范宪法成果目前只能停留于思想启蒙和学者自道。而规范宪法的僵局同样映射出宪法实施的僵局。如何在制度阙如的背景下克服宪法实施的困境,便成为规范宪法学者必须面对的难题。源自德国的部门宪法对此提供了重大启发。德国法对于部门宪法的研究主要在于借由"宪法分则"的确立,发挥宪法规范对于各个社会功能领域的辐射和渗透作用,但对于我国而言,部门宪法的引入或许能够为无法与制度实践衔接的宪法释义学提供试炼的场域,并最终反向促进宪法基本权释义学的提升,以及宪法的现实落实。

  • 标签: 部门宪法 规范宪法 国家目标条款 基本权利
  • 简介: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是当今世界最成功的宪法实施机构之一,在宪法学界被视为"集中式合宪性审查"模式的典范。在其六十多年的历史中,德国宪法法院用自己的实践回答了"谁是宪法的守护者"这个魏玛时代遗留下来的重大问题。德国宪法法院丝毫也不回避宪法所具有的政治和法律双重属性,但它坚持把政治问题带入到基本法的文本结构之中来考量,发展出了一套独特的从文本中发现价值、以价值来统摄文本的宪法解释方法。本文通过考察德国宪法法院奠基时期(1951—1955)巩固自身宪法地位的举措和两个关键案例,分析了宪法有效实施所需要的基本条件。

  • 标签: 宪法法院 宪法实施 德国 魏玛 基本法
  • 简介:中国三十多年体制改革的成就充分显示了竞争政策的成效。当改革进一步深化,资源配置方式实行全面转变的时候,中央政府及时提出了'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与定位,现有政策体系的重构,就是要以竞争理念指导和影响其他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将这些公共政策纳入竞争政策的价值体系之中。竞争政策定位为国家基本经济政策,既是对以往体制改革实践的理性总结,更是对未来重构经济政策体系的严峻挑战。为推进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确立,应当在制定竞争政策总体规划、在竞争政策目标下完善竞争法律实施、推进公平竞争审查、改革垄断行业和国有企业、弘扬竞争文化、全面提升消费者地位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努力。

  • 标签: 体制改革 竞争政策 基本经济政策 定位
  • 简介:《魏玛帝国宪法》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将诸如社会保险权、健康权、劳动权、教育权和住房权等社会权利作为宪法上的请求权予以规范。虽然《魏玛帝国宪法》的社会基本权利模式未能被后世的《德国基本法》所明文接受,但劳动与社会保障的国际化和社会权利的具体化已经要求《德国基本法》必须赶上社会基本权利这一潮流。而反对社会基本权利模式的观点,即社会基本权利的贯彻事实属于立法者的职权范围、社会基本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全民的支付能力和意愿,以及社会基本权利的内容具有模糊性,已经不足以成立了。为此,我们有必要完成社会国家原则的基本权利化,并将此作为以人权保障为基石的国家制度的当然组成内容。

  • 标签: 社会基本权利 《魏玛帝国宪法》 社会国家
  • 简介:被害人教义学是在充分吸收了实证学科的犯罪学、被害人学营养的基础上,将被害人行为纳入构成要件体系进行具体分析,形成的刑法教义学的理论分支。被害人教义学是一种解释准则,依据被害人需保护性和保护可能性原则的判断,其功能在于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目的论上的限缩解释,将被害人因素考虑进构成要件允许的解释范围内,从而排除行为人行为的可罚性。被害人教义学是对刑法构成要件方法论上解释的重要补充,被害人教义学仅在解释构成要件的范围内有效,即将最后手段原则具体化时有效。被害人教义学的解释方法适用于关系犯之中而尤以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解释见长,但关于被害人教义学自身的逻辑建构还待通过法理学上权利义务分析的视角,对被害人的义务进行确定从而判断被害人的责任分担。

  • 标签: 被害人因素 被害人教义学 需保护性原则 保护可能性原则
  • 简介:201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正式审议通过,《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明确了个人信息独立受法律保护。很多专家和媒体的解读认为《民法总则》将“个人信息权确立为基本民事权利”,并认为个人信息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所谓个人信息权,也有学者称为“个人信息控制权”,源于德国的个人信息自决权,这种权利强调个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及如何利用其个人信息,这在立法上表现为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修改权、收

  • 标签: 保护法版 修改简介 德国联邦数据
  • 简介:本文旨在对处理国际条约与中国法之间关系的规定提供一些建议。从《德国基本法》中的规定、德国学术界中有关处理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意见出发,同时基于国际条约在中国法上的实践,应当在中国的《立法法》中增加一个新的条款。该条款将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法中的效力、该效力的开始时间、国际条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效力位阶、国际条约的直接适用以及符合国际法的解释问题。

  • 标签: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中国宪法 立法法改革 中德比较法
  • 简介: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较为抽象,并随语境变化呈现多元化.实证案例中,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将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易损法律的稳定性和确定性;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难以自由适应社会需求,无法发挥原则的孙足作用.参照德国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经验,结合我国指导性案例制度的优势,以求走出当前诚实信用原则适用方法不明确的困境.

  • 标签: 诚实信用原则 间接适用 自由裁量权
  • 简介:德国的学界论争中,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可分为直接第三人效力与间接第三人效力。"直接第三人效力说"认为,基本权利在整个法秩序中是最重要的客观法规范,私法主体间的行为应直接受到基本权利的拘束。而"间接第三人效力说"则认为,基本权利只限于对私法规范产生影响,基本权利在私人关系中的效力只能是间接的,主要是经由私法的概括条款而发挥放射性作用。不过,在德国的宪法实践中,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不仅涉及了基本权利的三角结构关系,还涉及到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效力体系与理论体系等问题,并不仅仅是以"基本权利在私人间的直接或间接效力"就能全然概括之的效力问题,因此需要对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做整全式解读。

  • 标签: 基本权利 第三人效力 客观价值秩序 交互性影响理论
  • 简介:本文作者作为当年设计德国审级制度修改的主要立法专家,在其撰写的学界建议意见发表20年后,以本文重新审视了当年司法改革制度的后续进展、实效与不足。一审的诉讼效率虽然从数字上看确有提升,但是其实现主要源自对以正式开庭为代表的程序保障程度的减损,一审程序的功能和其中的法官职权行使并没有如预期般增强。从功能上将二审程序向事后审转变的目标得到基本实现,但是二审程序受一审事实认定约束的原则仍有较多例外,比如二审法院何时有权自行认定事实和攻击防御方法例外的不失权的问题值得关注。司法改革最初规定的、通过不可上诉的裁定随时可以书面驳回上诉的做法遭到普遍质疑,虽然立法者在十年后已做出补救,但修正的实际效果仍十分有限,可以考虑彻底废除本条规定。如今普遍适用各类案件的许可上告制在改革后使最高普通法院面临案件激增的压力,更宜通过提高最低不服标的额或减少合议庭人数来缓解。三审程序也应当承担个案救济的功能,应当直接将出现个案错误规定为上告理由。

  • 标签: 审级制度 事后审 许可上诉 德国 民事司法改革
  • 简介: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索拉娅案”中,确认联邦最高法院承认一般人格权及金钱损害赔偿的做法合宪。本案作为“创造性法律发现”的经典教案,勾勒了20世纪50年代以来德国一般人格权制度在司法裁判与学说共同协力下的发展进程,审视了法官发现“超越制定法之法律”的方法与界限。为保障法的安定性,必须按科学普遍承认的规则进行法律续造。在司法裁判承认一般人格权及其金钱损害赔偿的过程中,宪法所确立的价值判断与社会变迁是法官的重要立论基础。

  • 标签: 一般人格权 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续造 价值判断 社会变迁